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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参与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诉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

发布日期:[2022-6-28]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案情简介】

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与上海某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包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项目B-2#楼一单元及二单元室内精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工期自2010年12月30日至2011年8月31日,共244天,合同价款为26,981,472元,要求工程质量为合格,且达到房地产公司所在集团精品工程银奖。后建筑公司以工程竣工两年,但房地产公司一直拖延结算为由,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认为:

案涉工程尚未结算完毕的真正原因并非房地产公司拖延结算,而是双方在结算过程中产生价格、工程量等方面的分歧,且在一直沟通解决当中,例如房地产公司刚于本案诉讼前向建筑公司发送其审核完毕的最新一版结算文件,但建筑公司于收悉后在未回复的情况下径直提起了本次诉讼,此行为超乎了房地产公司的合理预期。同时,导致结算至今未完成的原因除上述情况外,建筑公司前期申报结算漏项,在数月后又将漏项申请予以增加,亦是导致本次结算至今未完成的重要原因。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建筑公司应于2011年08月31日前完工,然而截止2012年8月30日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交付房地产公司时已经逾期达到365天。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十条第35.2款约定“竣工验收工期每延误一天扣罚2000元”。即在建筑公司逾期365天的情况下,应承担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为730,000.00元。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六条第26款第(6)项约定“建筑公司依据本合同约定需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罚金、扣款等,房地产公司有权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予以抵扣并不再支付。”根据该项约定,房地产公司有权在应支付的工程总价款中直接扣除不再支付。

2013年5月,因建筑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导致B2#楼一单元1002室客厅地暖管渗漏浸泡902室吊顶,经各方会议讨论通过,建筑公司应承担费用21,000元。2013年9月,因建筑公司施工的B2#楼一单元水管道固定不牢,造成中水管道与水表接口处脱落跑水,进而导致业主室内进水、木地板受潮更换以及公共电梯间的电梯损坏,产生维修费人民币37400元,实付37000元。经事后查明,责任分摊由总包某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建筑公司承担80%,即建筑公司应承担人民币29600元。

据此,房地产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建筑公司就工期延误向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金人民币730,000.00元,且该违约金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抵扣,并就施工质量问题向房地产公司承担维修费及损失人民币50,600.00元。

【判决结果】

本案最终以建筑公司撤回本诉、房地产公司撤回反诉,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而结案。

【裁判文书】

本案最终以建筑公司撤回本诉、房地产公司撤回反诉,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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