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购买被告某置业公司的房屋,并向某物业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2000元,后全权委托某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某装修公司在装修墙面过程中将暖气片拆卸。供暖前,某物业公司在业主群通知热力试压,试压时,因原告暖气片处于拆卸状态,导致原告的房屋严重漏水,刘某某装修的地板地面全部被水浸泡,墙体、门周围发霉、起皮,造成财产损失。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鉴定,评估事务所出具《鉴定评估报告》,认定原告房屋装修修复评估值为11571元。为进行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用2000元。
在本案中,原告刘某某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房屋,委托某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向物业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过程中,恰逢供暖季,能源公司试压时,刘某某房屋漏水,造成财产损失。各方当事人均主张自己无过错,故法院将侵权责任的划分作为焦点。
对于某置业公司而言,在房屋未达到供暖标准的情况下,即向被告能源公司出具书面《承诺书》,要求被告能源公司先行供暖,并承诺承担相关责任。在能源公司试压前,能源公司工作人员又告知置业公司先把入户阀门和立管阀门全部关闭,但置业公司仍疏忽大意,未将原告房屋供热系统入户阀门予以关闭,是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对此承担70%的损失赔偿责任。对装修公司而言,作为专业的装修公司,在将暖气片拆卸的情况下,客观上没有提前将供暖室内阀门关闭,未履行审慎的管理义务,是造成原告财产损失的次要原因,其对于原告的财产损失,酌情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明知自己的房屋处于装修状态,在收到物业公司在业主微信群发布的热力试压通知后,自以为没有交纳供暖费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造成的损失酌情应承担10%的责任。能源公司有置业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在试压前又提前打电话通知置业公司将入户阀门和立管阀门全部关闭完,故其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无过失、过错,其亦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某置业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房屋装修损失9499.7 元;被告某装修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某房屋装修损失2714.2 元;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分别侵权承担】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与有过错】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