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法院大致分四级六类法院,分别是:
(1)治安法院,是英国最基层的法院。起源于中世纪的伦敦金融城的警长(Sheriff)办公室,专门处理金融城里的小型治安案件,1361年正式起用“治安法官”(Just of the Peace,缩写J.P)的名称,同时诞生了“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成功和法制的完善,现在的治安法院,除了伦敦金融城的4个外,均内设民事和刑事审判庭。
(2)县法院(County Court),是设在农村、乡镇的基层法院。专门审理能进入快速通道的、不超过5000英镑的小额债务案件,以及各类诸如遗嘱、侵权(赔偿额不超过1000英镑)等民事案件和各类轻微的刑事案件。治安法院和县法院都是最基层的法院;但治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高等法院和王座法院,而县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上诉法院。
(3)高等法院(High Court),建于1828年,管辖英格兰和威尔士,设有三个庭:一是女王法庭(Queen’s Bench Division),主要适用普通法、判例法,受理商务、金融、债务、有价证券等方面的案件。二是家事法庭(Family Division),主要处理婚姻、遗嘱、收养、家庭暴力等类型的案件。三是商事法庭(Chancery Division),主要审理商务方面的各种纠纷案件。这三个庭,都可以适用衡平法和普通法。案件开庭一般由一名法官审理。
(4)王座法院(CrownCourt)只受理治安法院一审的刑事上诉案件及其一审的重大刑事案件。县法院、高等法院、王座法院共同的上一级法院也是上诉法院。
(5)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设有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受理不服县法院、高等法院或王座法院一审的民事或刑事上诉案件。上诉法院有35名大法官,他们是当然的枢密院成员,并加了个“the Right Appeal Sr.”的头衔。案件开庭由3名大法官审理。
(6)上议院(House of Lords),受理不服上诉法院判决的二审上诉或某些进入三审程序的重要案件,也是英国国内的终审法院,包括英格兰、威尔士所有案件的终审以及苏格兰民事案件的终审权。共有16名高级大法官(Law Lord)组成,他们也是当然的议员。开庭时,由5名这样的大法官审理。1969年司法管理条例,规定了一种叫作“青蛙跳式”的程序,即高等法院如认为案件重大、涉及立法或先例约束的时候,可以直接决定由上议院审理。
由此可见,治安法院是英国最古老、最下位的法院,而上议院是英国最高级别的法院。
由于欧盟法律和欧洲人权法的施行,使欧盟法院不仅成为欧盟、而且在事实上也成为英国现有法院体系中新的一员。欧盟法院包括欧盟法庭与欧盟人权法庭。1972年英国加入欧盟体时就明确欧盟法律可直接引用,但还没有法律强制性的管辖规定。因此,欧盟法院是否是英国现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目前还存在争议。
转自:北京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