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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全面的激情辩护——读《美国的陪审团》

发布日期:[2020-4-29]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从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团是美国司法制度图腾式的标志之一。然而,被其他国家的法官和学者从某种意义上神化了的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国内却遭遇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批判。作为一名联邦法官,威廉·L·德威尔撰写了《美国的陪审团》一书,是为处于危机之中的美国陪审团制度辩护。这一独特的视角,全景式地展示了美国陪审团的过去与现在、光荣与梦想、磨难与蜕变,并远眺了其未来之路。在两大法系不断融合的今天,这样的视角可以说也为作为处于另一法域的我们了解美国陪审团制度,提供了毫无保留的素材。

  陪审团的诞生

  霍姆斯曾经颇有见地地断言,合同法中的很多概念,如债务合同、专约合同等都是历史的产物,只能由历史来解释。法律概念如此,法律制度亦然。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必然根植于历史之中,陪审团制度就是人类社会在经历了私力救济、神的启示之后,在纠纷解决机制上新的成果。

  私力救济。初民时代,对伤害行为只有暴力报复的私力救济,而暴力报复又会招致反报复。为了这种无穷的循环,人们区分了谋杀(犯罪行为)和报复杀人(正当行为),并逐渐将暴力报复的程度限定在与伤害行为等量的程度内,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超过等量的程度就丧失了合理性。

  神的启示。随着社会的发展,独立于冲突双方的仲裁者出现了,但仲裁者是神而非人。作为神的代言人,神父开始主持神明裁判。神明裁判的方式,有神火审判(用灼热的铁棒炙烫被控者的身体,几天之后,如果被烫之处溃烂,则为有罪,反之为无罪)、冷水审判(将被控者双手绑于膝下,浸入用于审判的池塘,如果上浮则为有罪,下沉则无罪)、适用于贵族阶层的宣誓断狱法(被控者带6至12位宣誓人去参与审判,并让他们宣誓被控者的誓言真实可信,如果宣誓人无意间说错了词,则被控者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以及专门用于诺曼统治者的决斗审判等等。

  陪审团制度。神判法显而易见的荒谬性以及世俗权力与宗教势力的矛盾合力埋葬了神判法。1215年,罗马教廷宣布不再参与神判。此后,法官开始求助于为其他原因而存在的陪审团——诺曼国王为了将英格兰及其税基(tax base)置于中央控制之下,而将贵族们召集至巡回法庭,以誓言的方式回答国王的问题,这些被通知宣誓者,就是陪审团——以作为神的启示的替代。到了13世纪,陪审团成为英格兰占支配地位的审判方法。

  陪审团制度建立之初,陪审员们经常因其决定不符合法官和统治者的要求而受到种种威胁:陪审期间不提供生活必需品、游街、罚款,甚至可能因其裁决而坐牢、没收家产,但陪审员们并未屈服。发生于1670年的小威廉·佩顿案确立了陪审团裁决不受胁迫、陪审员不因裁决而受惩罚的原则,陪审团制度也成为捍卫民主、反抗暴政的象征。正因如此,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后,美国共和制的创立者们,称其为“自由政府的守护神”,并将之郑重写入美国宪法。

  还能胜任吗?

  陪审团制度是现代代议制民主的一个典型的例外,它是随机遴选的12位公民,以其常识和良心参与审判的直接民主形式。美国陪审团享有适用法律的自由选择权(1894年联邦最高法院取消了该项特权)和基于良心的无罪开释权,成为保卫民主的杀手锏。自18世纪以来,虽然不时产生争议,但陪审团制度在美国扎根并历经了一个多世纪的兴盛。然而现在,呼吁取消陪审团制度的声音也越来越频繁和强烈:“为何人们竟会认为,因缺乏综合能力而通过各种方式遴选出来、从街上随意召到法庭的12个人会有裁断人们之间纠纷的特别能力?”

  作者对陪审团制度抱有信心,他认为对陪审团制度的批评和指责,一部分混淆了批评的对象,诸如过度好辩、成本高昂、缓慢迟延、软弱无力、纠缠细节和负荷过重这“六宗致命原罪”是抗辩制审判模式的缺陷,而不是陪审团制度犯下的。另一部分则缺乏事实基础:它们建立在一些悬案陪审团(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裁决的陪审团,需要一个新陪审团替代它,并进行重新审理)和被认为错判了的、高度关注的裁决之上,而非基于对每年大约15万场陪审团审判的分析。对于“陪审团胜任吗”这个问题,作者雄辩地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首先,裁判的结果。实证的调研数据表明,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法官和陪审员的意见一致率在80%左右。而且,法官与陪审团意见不一致,并不必然意味着陪审团是错的。事实上,联邦最高法院就认为,当法官不同意陪审团的裁决时,“通常是因为陪审团正在服务的一些宗旨恰恰正是创造陪审团并于今日使用陪审团的初衷”。

  其次,法官的经验。作为一名联邦法官,作者说:“在身为执业律师与法官的数百场审判中,我目睹了这一事实,即陪审团几乎总是作出我相信是公正且公平的裁决。”作者的一项非科学的抽样分析亦得出同样的结论——五位著名的,且有着不同背景、来自不同地区的联邦地区法官,也给予陪审团极高的赞誉。

  最后,陪审员的感受。作者抽取了2000年哥伦布市对1100名陪审员的调查报告后发现,即使那些最初对陪审团持怀疑态度的人,在亲历陪审后,绝大多数人也肯定了陪审团的生命力。一位不知名的女性陪审员的感受颇有代表性:“我认为陪审团制度能经得住改进。那些评议室里的陪审员们使我感到更有信心。他们都是直率的人,非常诚实,想把陪审工作做好。身为一个美国公民,并且拥有美国的司法体制,这使我感到更加幸福了。”

  未来的道路

  作者并不讳言陪审团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且,作者认为对这些问题的漠视将会导致陪审团制度衰退甚至消亡。因此,除了完善对抗制审判模式,亦应改进陪审团制度本身。

  一方面,优化陪审员遴选机制。候选陪审员极低的到任率、过于宽泛的陪审义务豁免权以及过时观念等等因素,减少了陪审团来源的多样性,而成员多样性的缺失降低了陪审团本身的水准及其裁决的可接受性。候选陪审员遭遇的具有侵扰性甚至侮辱性的预先审查程序(一种审查陪审员有无偏见或偏私,从而确保选出一个公平的陪审团的程序)、几乎被滥用的无因否决权(当事人可不附理由否决某候选陪审员的资格的权利)等降低了陪审员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对刑事案件的陪审员所采取的不人道和过时的隔离措施,更是严重破坏了他们的私人生活。

  作者建议,应当提高陪审员的合理补偿标准,同时辅以严格的惩罚措施,取消陪审义务豁免权,信任那些听过或读过案件信息的候选陪审员作出的不受宣传报道影响的承诺。对候选陪审员的预先审查程序应限定在围绕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并限定预先审查的时间。增强有因否决权的弹性,限制甚至取消无因否决权。此外,像信任法官那样信任陪审员,用较为人性化的方案替代过于严苛的隔离措施。

  另一方面,完善陪审团评议机制。传统上,12位陪审员(之所以设12位陪审员,据说是因为耶稣有12个门徒)以其常识和良心为标准,一致意见定罪(据说反映了上帝明确而不含糊的意志)。现在这种传统正遭到破坏,6至8人的小型陪审团被广泛适用,非一致意见定罪的模式亦得到许可。更重要的是,与传统社会不同,当今社会,案件变得更加复杂,而固守陪审团是“静静的聆听者”的理念,以及越来越复杂的法律术语、抗辩制下各方当事人自行雇用的专家证人没有原则地为雇主代言等等,为陪审员理解案件制造了障碍。

  作者建议,12位陪审员既可以代表一个健全而充分的社会横切面,同时又不致因人数太多而无法评议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应回归陪审团的传统,取消小型陪审团,至少在重罪案件和重大民事案件中应当如此。同时,采取措施辅助陪审员理解案件,比如尽量减少用晦涩难懂的术语指导陪审员;对陪审员的疑问以合理的方式由法官或律师作出解释;借鉴欧洲的方法,由法庭委任值得信赖的专家证人。

  作者并不否认,陪审团面临着全新的挑战,但是,作者认为如果给予其足够的关注和公平的机会——改善陪审团在法庭的工作条件、其所接受的信息和指导以及其周围的司法体制,陪审团能够获得成功,正如其过去取得了成功一样。这不由得让人们想起,1670年小威廉·佩顿向陪审团求助时,陪审席上传来的那个声音:“我们永远也不会放弃。”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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