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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民事诉讼庭审调查程序

发布日期:[2020-4-22]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民事庭审调查承担着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任务,是大陆法系演绎推理方式中核心内容小前提确定的基础,也孕育了英美法系交叉询问、相互辩论等优秀制度,为进一步推动民事庭审调查程序的完善,两大法系国家也不断相互借鉴完善。

  大陆法系国家之职权主义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该模式作用下,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权能由法院分担。

  如果是职权探知主义,那么法官不受当事人双方请求的约束,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都未主张的事实;法院在收集诉讼资料和证据方面拥有主导权。在现代国家的民事诉讼中,只对一些较为特殊的事项采取职权探知原则,如在德国民事诉讼中,通常情况下适用辩论原则,只有在涉及子女案件和一些的婚姻案件中才适用职权探知原则。

  如果是职权进行主义,那么庭审程序的进行或运作法院拥有主导权,并具有诉讼指挥权,主要包括:(1)指挥程序进行的权能,含指定或变更期日、期间及中止诉讼程序等。(2)在庭审中指挥当事人进行合理、有效的辩论。(3)对当事人之间不明确、不清楚的陈述及主张行使释明权,促使当事人补充或完善自己的主张。

  前苏联

  前苏联民事诉讼整体构造分为庭前准备程序与公判程序。当庭前准备工作完成之后,就进入公判程序。首先由法官或人民陪审员报告案件,然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和解,不能和解的则按照原告、被告、其他参加人的顺序进行陈述,然后进入证据调查,证据调查主要是由法官确定审查证据的先后顺序,询问证人,审查书证、物证,就地勘验,审查鉴定意见等,且法院有权调查对案件具有意义的事实和收集证据,体现出法官对庭审调查的超职权主义色彩。在审查完全部证据之后,法官向诉讼参加人询问是否需要补充说明案件事实,若无补充意见则庭审调查结束。

  德国

  《德国民事诉讼法》在第二编第252条至510条专门规定了第一审程序,主要步骤是:(1)法官对案件的介绍。在庭审程序开始后,由法院首先向当事人及其律师表明经庭前准备后,法院对案件的初步认识。(2)原被告的陈述和反驳。法官在介绍案件后尽力寻求与双方律师讨论和解,和解不成,对案件的实质问题进行审查,由当事人对案件争点进行陈述。(3)调查证据。争点确定后,法院作出调查证据的裁定,确定证据调查的范围及证人鉴定人的姓名等。(4)法官在证据调查完毕后,对整个审理过程和对证据审查的结果进行判断,确定所涉及的问题是否得到全部证实。

  日本

  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日本的庭审一般在规定的期日、公开的法庭上,在审判长的指挥下进行,程序是:(1)原告就请求的趣旨及原因进行陈述,如果经过辩论准备程序,则陈述准备程序的结果。(2)被告陈述是否承认对方的请求,如果被告承认或者原告放弃请求,则诉讼结束,如果被告否认原告请求,原告必须进行事实及法律上的陈述,被告抗辩。(3)在正式开庭审理的场合,以言辞辩论的方式,对证人证言、鉴定、勘验、书证等进行证据调查。在证据调查即将结束时,由法官斟酌口头辩论的旨意和证据调查结果,依自由心证判断当事人的主张。

  英美法系国家之当事人主义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在庭审程序中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主要由当事人负责,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作为法院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只能由当事人提供,法院不得随意变更或补充,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必须加以认定。该模式下当事人对程序的运作拥有主导权,法官处于顺应性的地位。

  但从20世纪初开始,不断有学者主张反省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其根源在于:一是该诉讼程序容易造成审判迟延、程序复杂以及费用增加等后果。二是作为当事人主义基础的自由主义思想,随着产业革命兴起,已经不能再主宰民事诉讼程序,因此,为了迅速且经济地解决纠纷,各国开始强化了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职权。

  美国

  美国的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不分开,边查证边辩论。庭审调查程序按步骤主要是:(1)事实陈述。先由原被告双方的律师向陪审团和法官作事实陈述,简要介绍案件、告知要证明的事实和证明方法。(2)证据调查。律师对双方提供的证人进行询问。询问分为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直接询问是由各方当事人的律师对己方的证人进行询问,交叉询问是在一方律师对己方证人直接询问完毕后,另一方的律师对该证人所进行的询问。询问遵循先原告后被告、直接询问——交叉询问——再直接询问——再交叉询问的顺序。询问中适时将书证、物证呈示法庭。(3)终场陈述。在法庭辩论之后,集中地概括和总结在庭审中呈示的证据,请求陪审团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决。

  英国

  英国的《民事诉讼规则》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进行了重新分配,赋予法官进行案件管理的权利,管理权利集中表现在规则规定的三种审理程序中(小额程序、快速程序、多轨程序),不同审理程序的庭审有很大不同,快速程序和多轨程序会进行开庭审理,开场陈述由法官确定第一发言权归属,一般由原告先发言,但在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未提出否认意见时由被告先发言。原被告律师围绕证人、证据等材料交叉询问,发表法律意见,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融合进行,基本上在庭审中法官就可以作出裁判,少部分复杂案件才会在庭后书面判决。

  印度

  印度现行1976年民事诉讼法典是在1908年由英印当局主持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基础上修订而成,在立法形式和具体程序上都深受英国法的影响。该法典共分为两部分:一是诉讼的基本规则,包含案件管辖、起诉、传唤、裁决以及诉讼费用。二是执行程序,因此其涉及案件调查的部分主要体现在诉讼基本规则的传唤当事人及证人部分。当案件已被法院受理之后,法官有权传唤被告出庭并进行相应的答辩,传唤证人与传唤被告的方式大体一致,对于拒绝接受法庭传唤的被告及证人,法官可以采取签发拘捕令、查封财产、罚款,以及命令其交代理由并押送民事监狱监禁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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