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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抄没及其反腐的古今之别

发布日期:[2020-4-12]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抄没,又称“籍没”“籍产”“抄产”,俗称“抄家”,是传统中国的刑种之一,因其执行难度小,且没收所得颇丰,早已被皇帝看重,至清代发展成一种常用的反腐举措。

  抄没的性质及内容

  抄没最早可追溯到西周《吕刑》规定的“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之五罚,即罚金。战国之际,商品经济飞速发展,以赀刑为主的罚金刑得到了广泛应用,科以赀刑的罪名大量增加。《说文》曰:“赀,小罚以财自赎。”秦代适用范围较广,既适用于官吏的轻微失职行为,也适用于百姓轻微的犯罪行为。汉代的罚金涉及面更广,分类更细。不过,此后只有五代十国和元代才存在罚金,且处于从属地位,一般为轻罪而设。抄没作为一种最严厉的罚金,除了对谋反大逆等十恶不赦的人犯适用外,极少被采用。然而,到了清代,抄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处抄没之刑的案件量远超过往。对此,学界普遍认为,此种情形虽然出于惩治贪墨的需要,但主要与清代满族上层统治者相互兼并财产的习惯有关,是当时权力和财产再分配的形式之一。(韦庆远:《清代的抄家档案和抄家案件》,载《学术研究》1982年第5期)

  抄没兼具财产刑和身份刑的双重性质,除了没收财产外,还对罪犯本人、家庭甚至家族施予罚俸、降级、革职,重者流放、发配、处死等,体现了“重连带”的特点。同时,所有抄没事项均由皇帝终决,是上裁(旧称皇帝裁决为上裁)独有的惩戒形式。抄没的依据无外乎律、例、则例、事例、章程、成案等。清律在“给没赃物”“隐瞒入官财产”“谋反大逆”等条中均有抄没之规定。例如“给没赃物”条规定凡贪赃枉法、私藏违禁物品、恐吓和诈欺取财、科敛和求索等,皆要将赃物及违禁物品籍没入官;谋反、叛逆者不仅籍没财产,还要家口缘坐。此外,《吏部处分则例》《督捕则例》《理藩院则例》等则例都有与籍没财产人口相关的规定。抄没适用的对象一般分为五类:一是有权势的大臣;二是违反法纪的官员;三是文字狱;四是亏空钱粮、反抗朝廷的团伙;五是手段残忍的杀人犯。第一、三、四类人明显威胁到了皇权,皇帝很容易利用抄没来打击权臣。以年羹尧案为例,其犯有大逆、欺罔、贪渎等92款重罪。仅贪污论,有贪黩之罪18款、侵蚀之罪15款,计33款之多,是典型的经济犯罪,雍正抄没其家,很难说没有斩草除根的政治用意,这无疑导致了抄没案件的不确定性。抄没往往有严惩、减等、从宽三等,“王在法外”,皇帝在决定抄没时完全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裁量。如果皇帝与贪墨者交情颇深,很可能法外开恩,不抄其家;或是倾向于从宽处理。例如,康熙在抄没鳌拜家产后,念其功高年迈,且没有篡位弑君的迹象,就将其永远囚禁而免于一死,鳌拜的党羽则或死或革。又如,乾隆在抄没原直隶总督杨景素家时特地批示道:“著加恩将伊家产内酌量拨给三四万两俾资养赡,其余分别估变解京。”如果是严惩,不但要抄掉全部财产,而且籍没直系亲属。皇帝在谕旨中往往会写明:“妻子俱充发宁古塔(或其他边远地区)与披甲人为奴”或“妻子俱籍没入辛者库”。所谓“辛者库”,是由内务府管辖的专门监管奴隶的机构,被监管的人多为犯有重罪的宗室贵胄或达官显宦及其家属。一经入库,便沦为比一般包衣门下更为低贱的奴才身份。如果是减等,则查抄全部财产但不籍没人口,谕旨有时也会注明:“妻子免入辛者库。”例如与《红楼梦》有关的曹李两家子弟,就幸免了入辛者库为奴的厄运。抄没之案往往错综复杂,以帝意为准,可能完全成为一种政治打击手段,其首要目的并非追求打击犯罪的公正廉明,而是需要借此彰显皇权的威慑与恩泽。正所谓雨露雷霆,恩威并济,一切都在皇帝掌控之中。

  在抄没的谕旨发布后,皇帝一般会特派执行查抄任务的钦差执行,钦差和地方官员会奏报查抄经过,并出示详细无遗的财产清单以及处置结果。钦差在抄没时颇有掘地三尺的“决心”,毕竟这是直接听命于皇帝的差事:在空间上,《吏部处分例·亏空分赔》规定,一旦出现府库亏空,就要将本犯拟罪监追,勒限完补;在勒限期间,要先将其家产查封,如期不能够赔补足额,再查封其家族、宗族财产;在时间上,比如前述的杨景素案,即便是在杨死后查抄了20余万两家产,但在乾隆看来,“杨景素久历外任,贪黩营私,其原籍赀财,必不止仅有此数”,直到三四年后,朝廷还要继续清查其家族财产,并令其子承修河堤城垣工程。这颇能说明清代皇帝希图利用抄没来弥补国库亏损的用意。当然,抄没是否严厉全凭皇帝决断,例如在抄没和珅之时,大臣萨彬图奏称已经抄没的财产不足和珅家产十分之一,请求深挖严追,但遭到了皇帝的严厉批评。(鞠九江等:《清兵部尚书戴联奎密藏的“和珅抄家清单”》,载《文史春秋》2010年第12期)

  抄没的效果与目的

  抄没所得的财物可谓应有尽有,既有数额巨大的金银,也有大量的土地、房产、当铺等,还有形式品类各异的古董文玩,亦包括各种生活用具以及奴仆等。清代对抄没财物的处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若案犯为地方官员,查抄的黄金及贵重古玩、陈设及服饰等物品应解交宫中,由内务府决定留存或变现;若查抄之人为旗人,尤其是内务府属员的话,京中所抄物品主要由内务府处理,户部几乎不参与抄没的分配。(滕德永:《清代的抄家案件对宫中财政的影响》,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但是对于留存部分,若涉及官员贪腐的国家财产,多交由户部处理“以抵官项”,或者交藩库(清代布政司所属的粮钱储库)作为官员亏短仓库钱粮的赔补款项。可见,抄没之财多流入皇帝的内务府,并没有真正弥补国家财政。因此,抄没一度为内务府提供了大量的资本,成为宫中重要的收入来源之一,以致扩充财源是清代大举抄没的主要目的之一。例如康熙年间的内务府官庄约五十余万亩,到乾隆晚年就增至一百多万亩,主要是查抄伊犁之锡伯部落领队大臣承安的家产。

  “朕即国家”,清代的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存在“家国不分”的状况。且在抄没财产的分配上,作为皇帝个人“腰包”的内务府明显比国家财政之枢的户部占得先机。因为官员贪腐如同是在与皇帝“争利”,贪污国家财产等同于偷盗皇帝私产。一旦触动了皇帝私利,皇帝只能竭尽所能利用抄没寻求补偿。例如乾隆最初适用抄没来惩治贪腐,然而,抄没所得竟不足以弥补官员亏空朝廷银两的损失。于是,乾隆通过一系列官员罚俸的制度,要求官员缴交赎罪、分赔、议罪银两,让贪腐官员及其父兄子侄赔补国库亏空。(赖惠敏:《乾隆皇帝的荷包》,中华书局2016年版)可见,反腐与敛财都是抄没的目的。

  抄没之所以可以获得大量钱财,取决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公私不分,家财与私财难别。传统的家长权让官员的个人财产完全等同于家庭财产,故而一切与官员有关的财产都会纳入抄没的范围,仅在皇恩浩荡之际,才会酌情给家眷保留一些生活之财。二是传统理财方式保守。当时的官员处理贪腐所得无外乎是用复壁、夹墙、密窖把金银收藏起来,或购买土地房产以收取租金,或放高利贷以收取利息,或开当铺钱店以获盈利。仅有少数人敢于投资杂货铺、布铺之类的服务业。这些十分保守的理财方式降低了抄没的难度,且方便即刻抄没大量的财物,无怪乎抄没成为清帝十分青睐的惩贪之法。

  综上,清代皇帝对待抄没的态度便是:抄家的罪名可以随意设定,但抄家的财物不能有“漏网之鱼”。比如,乾隆时代抄没谕旨常有的表述即是:“如有丝毫隐匿寄顿,惟该抚是问”,唯恐抄没不够彻底。这显示出清代在对待贪腐案件上具有“重财轻刑”的倾向,颇合传统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和逻辑。然而,正是所谓的“重财轻刑”之偏好,才使得抄没带来的“经济效益”在顺治、雍正和乾隆时期尤为可观,但反腐效果却是不尽如人意,鲜有文献档案表明清代抄没案件增多而令腐败现象减少。(云妍:《从数据统计再论清代的抄家》,载《清史研究》2017年第3期)即便如此,抄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符合皇权独大的政治需求,以及作为维持官场生态,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皇帝进行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确保皇权稳固的重要政治手段,因此它一直沿用,至清末修律才被废除。

  抄没反腐的古今之别与应对

  当下腐败官员被判处没收财产刑时,没收范围会限制为个人财产之内,这是保障人权的时代潮流使然。对于腐败案件,公众关注的焦点基本都集中在定罪量刑上,而非刑罚的实际执行,可谓“重刑轻财”,这与清代利用抄没反腐的“重财轻刑”大为不同。如今刑事判决书在写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并没有列明具体数字和执行期限,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立法对于没收的规定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法院更多的是利用自由裁量权来确定没收的具体范围、对象等。二是在法院作出判决之时,就已查清所有应没收的财产,难度较大,如明确犯罪财产归属、查清隐匿或转移的财产等通常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成本。加之执行内容缺乏公开,执行结果又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客观上造成了监督难。当然,清代的抄没亦有类似的弊病,由于事先未查清抄没财产的数额,致使官员从中私自转移、偷换抄没财产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乾隆在抄没浙江布政使王亶望家产之时,对其所藏的米芾字帖非常期待,也正因如此,他才发现了抽换抄家物品的事实。

  如若没收执行不彻底,可能会导致“一人坐牢,全家吃饱”的反腐困境,加之贪腐官员若通过各种手段取得了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的资格出狱,继续享受未被没收的财富,必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改革刑罚执行制度正是为了解决这一司法难题。为更好解决当前惩贪偏重裁判结果而忽略实际执行效果的困境,一方面除了应当完善有关没收的原则、规则外,还可尝试建立先期财产调查制度,即从侦查阶段就启动进行贪腐财产的调查工作,此后在不同阶段即由相应的司法机关继续追查,为司法执行提供可靠保障。同时,可设立没收公告制度,既便于公众监督,又方便让没收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的第三人知悉并提出异议,维护刑罚执行的公正。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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