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房屋安置(租赁)定金协议》,约定被告将建筑面积为117.81平方米的11幢4号楼301室房屋安置(租赁)给原告,安置(租赁)总价为66万元,定金5万元,备注内容“以上所选建筑幢号按施工编号为准,表内建筑面积仅供参考,以现房实际为准”。该协议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内容。原告于同年11月11日、11月23日分别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首付款10万元。
另查明:案外人某村经济合作社为建设小区房屋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授权被告对该房屋进行租赁经营管理,被告未取得该小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权属证书。
原告认为,被告出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安置(租赁)定金协议》无效,被告返还购房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