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智慧住区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绿色智慧住区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 范项目)管理,保障项目实施和资金安全,促进示范项目可持续 发展,依据《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 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5 号)、《关 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信息化发展规划(2017~2020)> 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7〕16 号)及《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8〕 21 号)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绿色智慧住区示范项目的申 报、实施、管理、验收等。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示范项目组织 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项目的申报初审、过程检查、进度督 位、物业管理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 第五条 示范项目申报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绿色智慧住区 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验收等文件。 设计方案要达到《山东省绿色智慧住区建设指南》指标评价合格 及以上要求。 第六条 示范项目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向所在县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二)逐级推荐。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设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并上报。 (三)择优确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 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 示期满无异议后,列入示范创建名单予以公布。 第三章 示范项目管理 第七条 绿色智慧住区示范项目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示范项目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设区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示范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季度报送项目实 施进展情况,年终将年度绿色智慧住区建设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 作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全省绿色智慧住区 示范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中期核查,对项目进展缓慢、建设内容与 设计方案不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撤销示范资格 等处理。 第四章 示范项目验收 第十条 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并实际运行三个月以上,方可申 请验收。项目实施单位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验收时,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验收申请书; (二)示范工程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指标评 价体系自评报告及相关指标支撑材料等); (三)项目总投资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验收资料进行 初审,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听取项目单位建设情况报告; (二)依据项目申报书、设计方案,验收专家现场核查示范 项目建设情况,核查技术指标支撑材料,核查财政奖励资金使用 情况; (三)依据《山东省绿色智慧住区建设指南》,形成验收意 见。 第十三条 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需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复 审仍达不到要求的,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对通过验收的示范项目,颁发山东省绿色智慧住 区标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一)列入示范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报送季度进展和年度总结 情况的项目; (三)项目未按设计方案等有关规定实施的; (四)项目验收结论不合格的项目; (五)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项目; (六)补助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违纪的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