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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6-1]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国家保护总局
发文日期 2002年12月06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 2002年12月06日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96号)中提出的“各地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环境问题”和“运用激励机制,营造环境保护良好氛围”的要求,我局决定在全国城市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树立一批环境管理优秀、生活安静舒适的居住小区典范,以此进一步推动城市的环境噪声管理。现将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应充分重视创建“安静居住小区”工作,把其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因地制宜开展工作。要加强宣传,使得创建工作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使“安静居住小区”真正成为居住区的典范。要严格考核,确保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 创建工作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照我局制定《安静居住小区指标(试行)》或地方环保部门制定的实施要求进行自查,各项指标完全符合要求的可以向所在地城市环保局提出申请。

城市环保部门根据申请,按照要求,对全部指标合格的,确定为“安静居住小区”。城市环保局可通过媒体公布或授牌等形式命名;或可经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环保局通过媒体公布或授牌等形式命名。对命名的“安静居住小区”,命名单位应定期进行复查,并进行抽查,复查不合格的,撤销命名。

三、 “安静居住小区指标(试行)”是一个原则性的要求,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创建“安静居住小区”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评分标准,使之更加符合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附件:安静居住小区指标(试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附: 安静居住小区考核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1、在已经建成的环境噪声达标区范围内。

2、小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达到噪声环境质量一类标准,即昼间低于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

3、小区面积、建筑面积、居民户数等应具有一定的规模。

二、管理技术指标

1、小区设立专人负责安静居住小区创建工作并维持安静环境。

2、变、配电设施应与居民楼分离设置,楼内其它公用设施(电梯、水泵等)采取低噪声或减震减噪措施,不对居民休息产生不利影响。

3、产生噪声的各类服务业(饮食、娱乐)噪声污染源排放优于相应的排放标准。

4、小区居民装修工程需审批,并控制作业时间,没有扰民装修。

5、居民在室内播放音乐和演奏乐器适当控制音量。

6、小区各类群众体育娱乐活动不影响邻里居民,适当控制音乐播放音量。小区内禁止设置高音喇叭。

7、小区内设立机动车禁鸣标志;禁止农用运输车进入小区;夜间摩托车进出小区应熄火推行;有专用停车场或规范的停车位;机动车防盗装置不应扰民。

8、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有措施防止饲养宠物产生噪声。

三、其它指标

小区内绿化率、环境卫生、安全管理等应符合建设部门的优良小区标准。

四、保证措施和居民满意度

安静居住小区应建章立制,公示小区居民,共同遵守。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居民监督和投诉,对产生影响他人的噪声污染现象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居民对小区环境质量满意率不低于95%,噪声扰民投诉能依法解决,结案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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