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制史上有两个司法名臣都姓狄,一个是百姓心中的通天神探狄仁杰,另一个则是狄仁杰的后人狄兼谟,狄兼谟将先祖的法治精神发扬光大,为唐代法治事业作出了新的贡献。
依法断案
狄兼谟是狄仁杰的族曾孙,出生于代宗大历十二年(777年),大约在宪宗元和十二年(817年)四十的年龄考中进士。及第后于元和末年“解褐襄阳推官”,去山南东道节度使(今湖北襄樊一带)幕府任推官。推官在节度使幕府僚佐中的地位次于判官和掌书记,为第三等官员,掌勾推狱讼之事,负责辖区内的听讼断狱等司法工作。
在推官任上,狄兼谟“刚正有祖风”,处事刚正,不折不挠,能严格依法办事,依律定罪,颇有当年狄仁杰风范。在襄阳没干多久,狄兼谟就在元和十四年(819年)十二月十九,被调到朝廷核心中枢决策机关门下省任左拾遗(从八品上),主要负责给皇帝提意见,指陈朝政得失。
经过朝廷内外多方锻炼后,狄兼谟于文宗开成元年(836年)十二月间,升迁为御史台副长官御史中丞(正五品上)。御史台是唐代中央最高监察机构,负责弹劾朝廷百官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言行,同时具有部分司法权,可以推鞠狱讼,具有起诉和审判等权力。御史中丞是御史台仅次于长官的副长官,且唐中后期御史大夫“官不常置”,经常空缺,实际上由御史中丞主持台内工作,“以中丞为宪台之长”。
任命诏书下达后,文宗对狄兼谟说,“御史台朝廷纲纪,台纲正则朝廷理,朝廷正则天下理”,御史台是本朝纲纪之所,手握戒尺。台里走正道,朝廷就理顺了;朝廷理顺了,天下就太平了。“凡执法者,大抵以畏忌顾望为心,职业由兹不举”,可惜以前的官员,都畏畏缩缩瞻前顾后不敢严肃执纪。“卿梁公之后,自有家法,岂复为常常之心哉”,爱卿你可是狄仁杰的后人,一定要继承狄公的法治精神。狄兼谟当即表态,“朝法或未得中,臣固悉心弹奏”,如果让臣看到有什么人不依法办事,有什么事不合法规,臣一定严肃认真处理。
文宗和狄兼谟的君臣谈话不久,江西观察使吴士矩就撞到了枪口上。此人为收买人心,擅自动用数十万本应上交国库的财税收入给士兵增加军饷。狄兼谟得报后当即弹劾吴士矩,观察使本应按朝廷规章制度行事,每个地方军费有多少,那是有规定的。吴士矩竟敢擅自提高士兵待遇,不但会增加江西百姓负担,更会使得各地纷纷效仿。朝廷决不能开这个口子,“请下法司,正行朝典”。狄兼谟一道疏上去,“士矩坐贬蔡州别驾”,吴士矩就从集江西各州县行政、民事、财税、军事大权于一身的封疆大吏,贬成蔡州(今河南汝南一带)副长官别驾(正五品下)。
开成二年(837年),狄兼谟在御史中丞任上又抓了三个腐败官员:李伯展、卢行简、卢元度。案子审完办成铁案,也上奏给了文宗,就等着秋后问斩。
八月的一天,文宗突然把狄兼谟叫过去,“问李伯展狱如何”,李伯展他们的案子怎么样了,你们准备怎么判?已经办结的案子,皇帝又特意专门询问案情,这就有些意味在里面了。
狄兼谟回道,这三个人的案子“已结奏讫,并合处极法”,已经审结,奏疏也递上去了,必须处死。“臣是法官,只知有法”,臣身为法官,眼里只有律令,心里只有法律这杆尺子。“陛下若欲原宥,特降恩旨即得”,如果您非要放过这三人,那就直接下一道赦免诏书吧,我不能法外开恩。
文宗只好对狄兼谟说,“从前法不一,是向前大臣不守”,以前办案时大臣不能做到守法如山。他表扬狄兼谟能坚持法律。
重修律格
狄兼谟对唐代中后期的立法工作亦多有贡献。唐律在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进行最后一次修订“删定格令”后,就没有再进行大的改动,而是以编集制敕为主。各个司法部门“各司其局”,都只是对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律条进行修订,没有从朝廷全局着眼,“不能一秉大公”,部门之间的法规互相矛盾;皇帝临时性针对某一具体事件的诏敕“便为永式”,以致不同时期的法条堆积如山,繁冗不堪。“前后矛盾,是非不同”,造成奸吏舞文弄墨,“吏缘为奸,人受其屈”,百姓多受冤枉。
从德宗贞元时期开始,朝廷就“选重臣置院删定,前后数四”,多次组织力量对法条进行删修,但每次都无果而终,“未堪行用”。据《唐会要》记载,开成元年(836年)正月,文宗下诏要求刑部会同大理寺,“商量条流要害,重修格式,务于简当,焚去冗长”,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对现有法条进行重新修订,大规模删去那些不合时宜的旧时法条。
三月,狄兼谟上疏针对修律诏书提出了三条意见:
一是扩大修律人员范围。不局限于刑部和大理寺,将负有法律职责的各部门都纳入进去,方便互相讨论,提出综合性的统一意见,防止顾此失彼。这实际上是当初修撰《唐律疏议》的历史经验。唐高宗永徽年间编修《唐律疏议》时,就集中了元老重臣、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司法部门官员、朝廷其他部门官员和州县基层官员,修律时可以充分照顾到各方关切。
二是在具体操作上,将德宗建中年间以来所发的制敕,“分朋比类,删除前后矛盾及理例重错者,条流编次,具数卷闻奏行用”,按照不同类别,分门别类予以编集,删除前后矛盾之处,以及违反上位法和根本法的制敕,最终汇集成册颁行天下。至于删除的法条,毕竟也是当年法治探索留下的成果结晶,不能按照修律诏书中提出的“焚去”了之,而应另册保留,以备将来参考。
三是整顿法官队伍。“慎择法官,法署省等所断刑狱”,挑选清正干练法官,对近些年来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核。“有不当者,官吏重加贬黜”,将肆意坏法乱法者调离审判岗位,以震慑那些心术不正之徒,“所冀人知自效,吏不敢欺”。从而“上副陛下哀矜钦恤之意”,将皇帝提出的理狱量刑要慎重不滥、心存矜恤的指示落到实处。
文宗将狄兼谟的奏疏发给群臣讨论,“言者宜依”,大家都表示认同。文宗遂下令由狄兼谟领衔主持这次修律工作,“详定刑书,适其轻重”,最终编成《开成详定格》十卷,又名《详定刑法格》。开成四年九月,由中书门下上奏,文宗“躬览可行,颁行中外”,亲自批准颁布施行。
狄仁杰的法治贡献更多体现在依律断案上,而狄兼谟不但有审判实践,还领衔主持了修律事业,对唐代法律进行了部分补充和变通,显然比先祖更进一步。所以古代儿童启蒙读物《幼学琼林》有言,“狄兼谟绰有祖风,后先辉映”,认为狄兼谟继承了先祖的风范,是狄仁杰法治精神的真正传承人,两人共同辉映。
转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