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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11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鲁财税〔2020〕48号
施行日期 2021年01月01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本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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