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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3-13]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9年04月27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泰政发〔2009〕24号
施行日期 2009年04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内需,提高人民群众居住生活水平,促进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一)有计划、多渠道筹建保障性住房

要科学编制2009-2011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力争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

1、 扩大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廉租住房的房源由政府按年度建设指标直接投资建设,也可将直管公房转换为廉租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可以回购或回租,也可以作为商品住房用地招拍挂条件之一,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2011年底,新增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重不低于30%。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不低于10%。

2、 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积极推广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模式,作为商品住房开发用地招拍挂条件之一,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套数、标准、移交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积极探索向低收入家庭发放购房补贴的办法,支持低收入家庭通过市场选购住房。

3、 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采取“政府引导、民主决策、市场运作”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城中村改造工程,改善城中村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市重点工程涉及的村(居),也可由有关部门组织集中回迁,连片改造,集中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4、 引导大中型企业自建职工公寓和公共租赁房屋。针对部分大中型企业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现象,引导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职工公寓式租赁住房,将其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中,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安置问题,使“工者有其居”。

(二)加大政策保障力度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廉租住房建设中的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按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到的收费严格按市政府泰政发〔2004〕71号文件确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强化房地产开发监管,优化住房供应结构

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明确住宅性能要求、各类配套设施的建设安排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措施,将此作为项目招标、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严格落实市政府泰政发〔2008〕66号文件中的各项监管要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确保住房功能、质量和设施配套;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障预售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科学调控土地供应,加大政策扶植力度

1、 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的用地数量和位置。要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安排中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用地数量,及时办理农转用、征收、收购等手续,确保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商品用房的土地供应,要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房地产价格中的原材料、人工费等因素的影响,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出让的节奏、数量、结构和底价,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吸引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开发建设。对因特殊原因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已出让地块,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顺延一年的开、竣工期限。

2、 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任何单位、开发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三)支持居民购买住房,拉动住房消费

1、 适当放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及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项政策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止。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下调至20%。贷款最长期限调整为25年,贷款最高额度提高为30万元。

2、 对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行税收扶持。凡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均享受普通商品住房优惠政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契税税率暂执行1%;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不含)以上、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契税税率暂执行1.5%。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对个人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 明确界定首次购买住房标准。凡当事人提出申请,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

4、 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有年满18周岁子女的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购房改善自身住房条件的,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5、 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费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税费减免的政策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止。

6、 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鼓励其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予以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拆迁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四)增强房地产企业的投资信心

1、 在税费征收方面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核定应税所得率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计利润率按我市地方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劳动保险费、测桩费等建设规费,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缴纳50%,剩余部分在单体工程验收前缴清;对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商住小区,按标准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可按总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前期涉及的经营收费,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一律按下限执行。该项政策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止。

2、 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条件。对已缴清政府土地出让金,低层、多层商品房建设进度达到“正负零”,小高层、高层建筑主体达到4层以上的工程项目,在持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基础上,可给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项政策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止。

3、 拓宽房地产业融资渠道。对符合贷款条件,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市金融办指导协调各金融机构落实房地产信贷扶持政策。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探索成立房地产行业的信用担保公司,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开发建设;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在保障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贷款需求的同时,减少在建工程特别是即将交付的工程的抵押贷款周期。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实现房产交易监管与税收征管一体化

要尽快完善泰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以房产交易为中心,整合房管、统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在房地产市场方面的信息资源,定期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价格走势、需求结构等信息,并对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作出分析判断;要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为依托,以交易监管和权属登记为关口,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形成交易、纳税、产权登记的一条龙管理流程,全面准确地控制税源,从根本上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泰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要于2009年6月底前开通,年底实现全市联网并与全省网络对接。

(六)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要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着力稳定市场信心。对各种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意见适用于泰安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调整变化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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