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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3-13]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16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9〕4号
施行日期 2019年08月1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产业化发展,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推进目标

政府投资项目、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及地下管廊等项目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新供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该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不低于50%。

二、 推进措施

(一)强化审批落实。将装配式建筑推进目标纳入审批流程,把好审批关。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土地供给及规划环节的监管,认真落实推进目标,将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书中。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明确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比例要求。

项目立项部门要按照推进目标加强项目立项审查,凡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装配式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要点,在施工图审查时对装配式建筑比例、单体工程装配率、全装修、绿色建筑等有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对未落实上述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同时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监管,严格落实推进目标。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要求列为项目方案联审的内容;在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时,对项目落实推进目标情况予以审查。

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超长、超宽、超高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便利方面给予支持。

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扶持资金、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落实扶持政策

1.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对部品构件生产企业,经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程等,落实相应资金奖励和扶持。

4.对上年度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承揽装配式建筑项目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5.装配式建筑项目外墙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6.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业开发项目,购买预制构配件产品的资金计入工程开发建设投入资金,当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时,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创新服务机制。鼓励现有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再扶持1-2家建筑产业化生产企业。对建筑产业化生产基地、采用装配式建筑项目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审批、审核、审查等相关事项快捷服务,对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优先办理资质升级、续期、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

(四)提升设计水平。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加强专业协同,实行建筑结构、机电设备、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建筑产业化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广标准化设计方式。

(五)确保质量安全。落实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责任,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实施环环相扣的闭合管理。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技术培训。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集一次会议,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成员单位参加,研究落实推进目标,协调解决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形成发展建筑产业化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示范引导。组织开展建筑产业化市级示范项目创建工作,落实政策措施,加大建筑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建筑产业化项目示范工程推广、观摩,发挥示范工程的引领作用。

(三)加大宣传推广。通过现场观摩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建筑产业化发展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社会认知度,助推建筑产业化稳步有序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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