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是各国司法机关都会面临的普遍性案件,为了更好地处理家事案件,许多国家建立起了家事审判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方面的共同性特点:一是建立专门独立的审判机关,二是注重发挥调解制度的功能,三是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建立专门独立的审判机关
从世界各主要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家事审判制度来看,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建立专门独立的审判机关来审理家事案件是带有普遍性的做法。尽管有的是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建立独立的家事法院,有的是在法院内部建立专门的家事法庭,但都强调对家事案件要进行专门、独立的审理。
英国早在19世纪就设立了专门的离婚和婚姻诉讼法庭,以缓解教会法院审理家事案件的压力。进入20世纪后,英国通过1970年《司法工作法》,在高等法院内部建立了家事法庭,统筹管辖高等法院中所有的家事案件,随后这一做法在治安法院和郡法院得到推广。到了21世纪,英国通过《犯罪和法院法案》设立了独立的家事法院,取代了之前由治安法院的家事程序法庭、郡法院和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共同管辖家事一审案件的做法。
美国最早设立的专门独立的家事审判机关,是纽约州于1910年在市裁判所设置的家事裁判部。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家事法院独立运动进一步推动了专门独立的家事审判机关的建立,但是由于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具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体系,因此各州的做法并不一致,截至2015年,有20个州设立了专门的家事法院,16个州在法院内部设立了专门的家事法庭。
同样,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建立专门独立的家事审判机关也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日本早在1898年就制定了《人事诉讼程序法》,专门管辖涉及身份关系的家事诉讼案件。二战结束之后,受美国的影响,日本于1949年建立了家事法院,专门处理家事案件和少年案件。当前,日本共有50多所家事法院,并根据审判需要可在辖区内设立方便国民诉讼的支部。德国虽然没有建立专门的家事法院,但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置了专门的家事法庭。
注重发挥调解制度的功能
家事案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涉及伦理、道德、情感等诸多方面,因此,法院在处理家事案件时特别注重情、理、法的融合,这就决定了调解制度在其中将会发挥重要功能。
在英国,对于家事案件中的离婚纠纷实行冷静期制度,在此期间,家事法院会通过提供婚姻咨询和指导服务等各项措施挽救当事人的婚姻,并且为了防止夫妻双方离婚过于随意,英国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建立了强制调解制度,按照《2010年家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法官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进行调解。
美国基于修复家庭情感和稳定家庭关系的考虑,法院在处理家事案件时十分注重发挥调解制度的功能。如在纽约州,不少家事法院针对子女监护、儿童保护、抚养权纠纷等家事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院附设调解,调解员主要包括经验丰富的律师以及具有社会学、心理学、婚姻家庭等领域专业知识的人。虽然调解并不是处理家事纠纷的前置程序,但在实践中已经成为快速解决家事纠纷的普遍性做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调解制度同样在家事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出于“道义和温情”的考虑,专门制定了《人事调停法》,旨在通过调解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这一做法被后来的《家事审判法》和《家事事件程序法》吸收和继承。需要注意的是,日本对家事案件的处理采用了调审分离的模式,并把调解视为非讼程序,即调解是在由法官参与的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开展工作,调解和审判完全分离,并且采用调解前置主义,即在采用诉讼手段之前必须先行调解。
德国2000年生效的《法庭外争议解决促进法》,在邻里、家事等部分案件中,引入强制诉前调停程序,同年生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法》规定了审前调解程序,2012年制定的《促进调解及其他诉讼外纠纷解决程序法》进一步强化了调解程序及调解效力,法官可据此对离婚、子女抚养等家事纠纷进行调解。
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和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是各国审理家事案件普遍遵循的准则。
在英国,凡是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案件,不论其是否为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必须为其提供特殊保护,如引入社会福利、儿童保护组织等相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协助办理涉及儿童权益的案件。2000年制定的《刑事司法和法院服务法》专门设立了儿童和家事法庭咨询支持服务署,其作为家事法院的审判辅助机构,主要工作就是保护儿童利益。
美国在家事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预防性及修复性法律服务方面。在纽约州,家事法院针对有离婚或分居请求的夫妻提供父母教育和宣传课程,这些课程主要讲授如何建立和维护良好和谐的亲子关系,如何提供稳定且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家庭环境、如何在家庭冲突中保障未成年子女的需求等等,有离婚或分居需要的父母要通过学习这些课程重塑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家事案件中同样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对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离婚案件,日本由专门的家事调查官进行调查,以便更好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德国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在家事纠纷中容易受到伤害,《家事事件及非讼事件程序法》就规定,只要家事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那么涉及子女权益的法律程序应当得到优先启动。同时,德国还专门设置了程序辅佐人制度,当家事案件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时,辅佐人要通过了解涉案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维护他们的各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