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银保监分局,有关银行机构: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金融畅通工程”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水平,支持金融业更加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推进全省不动产登记与抵押贷款业务网上协同联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业务协同联办目标
依托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与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总对总”对接,采用N(各不动产登记机构)+1(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1(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N(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模式,建立全省不动产登记与抵押贷款业务网上协同联办机制,将不动产登记服务延伸至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全省不动产登记与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业务“一点登记、一网协同、一次办好”。
二、建立业务协同联办机制
省级制定统一的接口标准和规范,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系统和各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系统分别进行改造,奠定业务联办基础。
(一)签订合作协议。参与业务联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接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接入。在开展业务联办前要与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线上签订合作协议并加盖电子签章,协议应主要明确职责分工、双方责任和义务、合作期限、信息安全责任等事项。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合作协议模板,合作双方要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对违反合作协议的,一经查实将终止合作。
(二)严格授权查询。业务联办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查询抵押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抵押人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其名下不动产信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授权约定的查询范围和时限内查询,并承担超出授权查询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三)积极推进“无纸化”业务联办。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同抵押人线上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等资料,通过“N+1+1+N”数据联通方式推送至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登簿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线上提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抵押登记申请材料收取工作,并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负责。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性材料集中查验制度,避免反复提交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等材料。上述信息变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更新。
(四)规范档案管理。联办业务形成的纸质档案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规定留存,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管电子档案并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提供查询服务。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调阅所需纸质档案。
三、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严格用户权限,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安全管理和业务培训,强化安全技术应用,确保信息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使用查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落实“谁承办、谁提起、谁负责”的要求,严禁将查询获取的信息泄露和用于查询请求事项之外的用途。
四、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一)试点阶段(2022年5月-6月)。完成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总对总”对接,审慎选择条件成熟的银行为试点机构进行试运行。
(二)全省推广(2022年7月-10月)。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业务协同联办机制,完成各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业务协同办理调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供参与业务联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逐步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用范围。
(三)深化应用(长期坚持)。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持续优化“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流程,按照“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少录入、少跑腿,一次办”的原则,持续提升服务效能。不断深化应用范围,逐步实现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业务全覆盖。适时向具备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推广应用。
五、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自然资源厅联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和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总对总”对接工作,指导各地完成不动产登记系统改造;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切实履行依法登记职责,不因“互联网+不动产抵押登记”改变现有制度安排、职责分工。
(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做好运行管理,提供业务联办运营维护支撑;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业务协同联办推广工作。
(三)中央驻鲁金融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抵押贷款网上业务。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