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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

发布日期:[2021-6-25]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在域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葡萄牙具有十分鲜明的制度特色,而且葡萄牙的相关立法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也作了详尽的规定。现行葡萄牙刑事诉讼法典是在1987年刑事诉讼法典的基础上历经28次修订而成,自2015年9月4日生效,其中与刑事被告人缺席有关的法律条款多达50余条,内容涉及缺席审判的适用情形、程序设计、权利保障以及救济制度等方面,构成了完整而细密的刑事被告人缺席审判制度体系。总体来看,这一制度设计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7个方面。

  一、最简易诉讼程序的缺席审理

  葡萄牙法律对诉讼程序的划分较为细致,在最简易诉讼程序中,被告人有权不出席庭审。当有关案件本应采用最简易诉讼程序,但是以移送卷宗采用普通诉讼形式进行庭审时,也即对最简易诉讼程序错误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下,如未能将指定庭审日期的批示告知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无合理理由而在庭审时缺席,法院可以决定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庭审。在此情况下,法院其后认为被告人的到庭属于绝对必要的,则应当命令其到庭,必要时可以将庭审中断或者延期审理。

  此种缺席审理主要着眼于诉讼效率,对最简易诉讼程序以及本该采用简易诉讼程序而错误地采取了普通诉讼程序的前提下,依然可以尊重被告人在最简易诉讼程序中的缺席的权利。

  二、被告人主动型缺席审判

  被告人主动型缺席审判主要指依被告人申请型缺席审判和法官依职权决定型缺席审判。如被告人不可能出庭,尤其是基于年龄、严重疾病或者在外国居住的原因,被告人可以申请或者同意庭审在其缺席的情况下进行。这类缺席审判是基于尊重被告人意愿的情形下,被告方、审判方都认可的缺席审判。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法院在缺席审判过程中,基于查明事实真相的需要,认为被告人的到庭属于绝对必要的,则应当命令其到庭,必要时亦可将庭审进行中断或者作出延期。可见,被告人主动型缺席审判主要基于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没有案件范围的限制,由法官从查明真相的角度判断是否允许被告人缺席。

  三、被告人被动型缺席审判

  被告人主动型缺席审判指的是被告人被通知出庭但未出庭的缺席审判。被告人已接到出庭的通知后,在指定的庭审开始时不到庭的,主审法官应采取法律允许的必要措施确保被告人到场。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到庭对查明绝对真相属于绝对必要时,庭审方可因其未到庭而延期。如果法院认为庭审可以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或者被告人的不到庭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庭审不得因为被告人未到庭而延期。可见,在被告人被通知出庭而缺席的情形下,不分案件类型,法官仅仅考虑缺席是否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来判断是否适用缺席审判。

  四、被告人在出庭审判过程中的阶段性缺席

  一般情形下,被告人在庭审时应当到场,此为庭审的一般原则,并且已到庭参与庭审的被告人在庭审完结前不得离开庭审现场,主审法官会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防止被告人离场,包括必要时在庭审中断期间将其拘留。

  即使有此规定,葡萄牙法律考虑到实际情况,对被告人在出庭审判过程中的缺席进行了规定。第一种情形是,被告人离开庭审现场的,哪怕被告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无法继续参与庭审,如被告人已被讯问并且法院认为其在场非必要,庭审也可以继续进行直至完结。这种情形下,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代理其在庭审中的行为。第二种情形是,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不给予法院应有尊重,法官对其作出警告后,被告人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命令将其收容于法院的附属设施内,但是其仍然须在接受最后讯问和宣读判决时在场。这种类型的被告人有义务在法院认为其应当在场时返回庭审大厅。在前述两种情形下,被告人返回庭审现场的,主审法官应当简要告知被告人不在场期间,庭审中发生的事情,否则庭审归于无效。

  五、缺席审判的制度保障

  为实现相关法律规定的效力,凡在被告人未出庭的情况下进行庭审的,被告人均由其辩护人代理其应当在庭审中的行为。在此情形下,对被告人缺席进行庭审的,一旦被告人被拘留或者自愿投案,应当立即将判决通知被告人,且应当在通知中明确告知被告人具有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权利以及相应的期限规定。

  可见,法律保障缺席审判结果的效力,一旦嫌疑人到庭,不会推翻缺席判决,而是通过启动二审进行救济。此外,还规定了不当适用缺席审理的程序性后果,即在依法应当到场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人缺席的情况下,该审判构成不可补正的无效,由法官依其职权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内宣告无效。

  六、拒不到庭的认定程序和撤销程序

  拒不到庭的认定程序是葡萄牙颇具特色的一项程序设计,具体指的是,在被告人应当出庭的情形下,法官作出了指定庭审日期的批示,且实施了必要的措施后仍无法通知被告人在指定日期到庭,或者不能对被告人实施拘留或者羁押的,或者被告人随后逃逸的,法院发出告示,通知被告人于30日内到庭,否则视为拒不到庭。由主审法官作出拒不到庭的认定,并且应当认定法定诉讼期间中止,直至被告人出庭或者对其拘留。

  一旦被告人到庭或者对其实施拘留,拒不到庭的认定立刻失效。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确保应当到庭的被告人积极到庭,对其不到庭期间的权利予以限制。

  七、拒不到庭的效力和通知

  认定被告人拒不到庭意味着立即向被告人下达拘留命令书,也意味着对宣告拒不到庭后实施的财产性法律行为进行撤销。上述撤销,应当由检察院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直到拒不到庭状态终止。确有必要对拒不到庭的被告人采取措施的,法院可以下令禁止被告人获取公共机关的相关文件、证书、记录,以及对被告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进行扣押。

  认定拒不到庭后,须将通知公告贴在法院大门上,另一张通知张贴在嫌疑人最后住所的大门上,并由居民委员会在其他促进周知目的的场所张贴公告,还可以在嫌疑人最后居住地发行量最大的报刊以及全国发行量最大的刊物连续两期刊登通知。并应当向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或者被告人信任的人作出通知,说明认定被告人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难题破解”(16SFB202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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