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评案说法 政策法规 合同范本
房地产资讯 专业团队 相关法务 律 师 实 务 蓝天案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搜索
联系我们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    真:0538-8298362
网  址:
www.lantian-law-2.com.cn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律师荣誉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判断

发布日期:[2021-2-18]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裁判要旨】

判断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可以从依据、主体、程序、实体内容四个层面判断。

(1)依据。审查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合法有效。

(2)主体。审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为征收主体。

(3)程序。审查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评估报告作出程序是否合法。

(4)实体。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偿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是否合法正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红阳,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工业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继争,县长。

再审申请人李红阳因诉被申请人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明县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8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红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主要理由:1.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程序违法;2.案涉房屋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3.案涉评估报告违法;4.案涉征补决定显失公平,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实质权益。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东明县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判断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可以从依据、主体、程序、实体内容四个层面判断。首先,关于案涉征补决定作出的依据。根据再审申请人一审期间所提交的证据,并经一审法院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公布前已经论证、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征求意见、修订等法定程序,具备公布的法定条件。本案亦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召开听证会之条件,故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被诉征补决定的依据合法有效。其次,关于作出主体。本案中,申请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东明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具有依法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再次,从程序看。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但评估报告作出程序合法、内容并无不当,且已经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被申请人以此评估报告为基础,作出征补决定,程序合法。最后,从实体权益保障看。本案中,案涉征收补偿方案明确了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的所在区城,因未达到选房条件,没有明确安置房具体位置、楼号,但房屋征收部门同时向申请人提供了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并赋予选择权。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的补偿办法,计算了货币补偿的数额,且该数额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及鉴定机构的鉴定,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亦未损害申请人的实质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李红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李红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明

审判员   阎 巍

审判员   仝 蕾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臧  

书记员    卫倩男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管理入口  您当前是第3512723位访客
诺盾网络 网站优化专家 金蝶软件 诺盾网络 智仁管理软件 泰安智仁软件公司 智仁软件 泰安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 泰安深度网络 深度教育

  鲁ICP备37090202000136号 鲁ICP备09075619号-2

扫二维码,
关注蓝天律师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