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 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 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 个五年(2016-2020 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 标的建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 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 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 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 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 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 级和三星级 3 个级别。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 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 建筑并授予标识。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 2 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 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 标识授予工作。 第六条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 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 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 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七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绿色建筑评 价标准,可细化国家标准要求,补充国家标准中创新项的开 放性条款,不应调整国家标准评价要素和指标权重。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 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 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九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 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 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3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 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 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或相 应的地方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 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 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由省级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星级和 一星级绿色建筑推荐规则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申报推荐绿色建 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4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形式审查后,应组 织专家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 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 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审查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门 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 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 理异议。 第十七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住房和城乡 5 推荐、审查。省级和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依据管理 权限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并开展绿色建筑标识 认定工作,不通过系统认定的二星级、一星级项目应及时将 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 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 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 险。 第二十一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 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 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 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 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 限不超过 2 年: (一) 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 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 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 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绿色建筑 6 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 标牌和证书: (一) 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 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不符合本 办法第六条要求的地方标准开展认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将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将通报批评并撤销以 该地方标准认定的全部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五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 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 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 清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 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建 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建科〔2007〕206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 7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 号)、《住房城乡建 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 〔2017〕238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