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动议作为诉讼过程中提出证据异议的程序性机制,可有效将不适当的证据排除在事实认定者的视线之外。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知道对方将提出一些不具备可采性的证据时,获得一项审前裁决,不仅可以防止将不可采的偏见证据暴露在陪审团面前,而且有助于律师为庭审作出相应安排。因此,证据动议如果运用得当,可成为双方赢得诉讼的有力武器,对案件产生重大影响,与此同时,证据动议的有效使用,也可以使审判更加顺利、更为有效。本文将简述美国审前证据动议的特点。
证据动议的定义
作为英美二元审判法庭中一项独具特色的程序性机制,证据动议最早由美国最高法院于1914年在威克斯案中确立,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所谓证据动议,是指诉讼一方在审前提出要求法官作出命令或裁决的申请,以限制或阻止某些不合适的证据——通常是不相关、不可靠或者偏见远超过证明力的证据——在陪审团面前出示,以此避免陪审团在法庭对这些证据的可采性作出决定之前,看到可疑证据的可能性,从而防止此类证据对陪审团心证产生的不公正影响。
实际上,证据动议程序犹如一堵墙或一层隔板,将墙内的世界(事实认定者的世界)与墙外的世界(事实认定者之外的世界)隔开,将那些严重影响事实认定者作出公正裁决的证据隔离在其视线之外,也正是基于此,证据动议基本是被定位为程序上的证据隔离机制。
证据动议的三重目的
作为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裁决最有价值的工具,证据动议主要有如下三重目的:
防止对方使用不合法的证据或不适当的偏见证据。这也是证据动议最常见的用法,为防止对方将该类不公正证据披露给陪审团,申请者可事先在庭前提出排除特定证据的动议,该动议一旦被批准,法院可指示对方在审判期间或在向陪审团辩论时避免提及相关证据。在此意义上,证据动议如同一层“隔板”,将不适当的证据与陪审团隔开。
阻止对方专家证人向陪审团陈述意见。在专家意见的审查上,法院要求专家证人必须对所涉主题具有特殊知识、技能和经验,如果该证人缺乏这些资质要求,或事先没有被其同行承认具备这方面的专门知识,法院可阻止其作证。关于专家证人的证据动议,也叫“多伯特动议”,申请排除方可设法限制或排除没有充分事实或数据支持、非基于可靠的原则方法或与审判无关的问题。当然,寻求排除对方专家证人的一方,希望提前知道法庭是否允许该专家证人作证,如此,他将提出证据动议,法院也将举行听证会,以根据专家的预期证词来作出决定。
要求法院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排除照片、物证或其他危险性实质上超过证明力的材料。有时候被证据动议所排除的某些证据可能在法庭上被采纳,但由于其内容的性质,或许会对另外一方当事人造成极大损害,因而有理由将其排除在外。最常见的一个例证是,在诸如谋杀类案件中,当一方提供可怕的照片时,尽管这些照片可能会真实反映被害人受伤程度,但它们有时候是如此可怕以至于不适合在陪审团面前披露,因而,法院也经常批准该类证据动议。
证据动议的程序要求
证据动议的提出:证据动议的提出时间、形式和条件均较为宽泛。在提出时间和形式上,证据动议通常在审前动议过程中,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但在陪审团选定前或审判期间,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形下,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当然,从提出动议的初衷来看,提出时间越早效果越明显;在提出证据动议的条件方面,诉讼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只要该动议与证据有关。
证据动议的批准或否决:理论上来讲,当事人可以就任何类型的证据问题获得审前裁决。然而,在实践中,法院一般倾向于拒绝作出最终裁决,最常见的做法是,在审判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在进行全面听审之前受理申请,从而推迟裁决。在此情形下,法官一般会先发出一个有条件的或初步的裁决,直到建立适当的基础。因为,证据的可采性往往取决于证据实际被提出的具体情境,而且法官尚未听取律师的开审陈述或者并没有看到所有的审判证物。法官在作出决定之前,通常须对被质疑证据的危险性与证明力进行权衡,也须对证据动议引起的困境与可以避免的偏见之间进行权衡。此时,法官可根据需要,确定采纳或排除证据的条款或条件,律师应提出对其当事人最有利的论点。
违反证据动议令的处罚与补救:一般而言,证据动议提出后,法官会作出一项批准或者否决的裁决令,一旦作出批准的决定,对方必须遵守规则,禁止提出该类证据,否则会面临处罚的危险。比如,可能会被指控藐视法庭,也有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多5天的监禁或者二者兼具,还有可能被要求支付合理的律师费用和其他任何一方提起藐视法庭的诉讼费用,如果法院认为违规律师的行为构成职业不端行为,该律师可能会面临所在州律师协会的违纪指控。
与此同时,面对已披露的不公正证据,法庭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此类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进行补救。比如,告诫律师或当事人停止作出该类行为;指出陪审团无视这些证物或证词。然而,上述补救措施通常并不是一种令人满意的做法,因为证据一旦被披露,则覆水难收,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很难被纠正或者消除。此时,法官很有可能宣布此次审判为一项无效审判。实际上,批准证据动议的最大好处,就在于避免在陪审团看到证据后采取无效的努力去挽救。
总之,证据动议之于当事人,是提出限制使用或排除某些不公正证据的程序性权利,一定程度上扮演的是排除证据的程序机制;证据动议之于法官,是对不恰当证据进行把关的有力工具,可将严重影响公正审判的证据提前隔离。诚然,证据动议在提高庭审效率与审判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证据动议的使用应当谨慎,不明智的运用将会导致相反的效果。此外,证据动议也有可能沦为一些律师的诉讼伎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