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03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鲁自然资字〔2020〕67号 施行日期 2020年07月03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估价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业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工作部署,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7月3日 山东省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土地估价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1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行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目标与要求 按照“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规范简约、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双随机抽查为主、专项检查为辅的新型监管机制,通过对土地估价行业实施公平、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从业机构和人员执业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行业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 监督检查主体及内容 (一)监督检查实施主体:省自然资源厅,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二)监督检查对象:山东省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及人员、土地估价报告、省级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三)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土地估价专业的评估师执业情况、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情况、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履责情况等。 (四)监督检查重点: 1.土地估价专业的评估师监督检查重点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土地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5)签署本人未承担业务的评估报告、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情况的。 2.土地估价机构监督检查重点 (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6)出具虚假土地评估报告或有重大遗漏的土地评估报告的; (7)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土地评估档案的; (8)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规定的人员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 (9)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本机构的土地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监督检查重点 (1)协会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相关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执行情况; (2)开展会员继续教育情况; (3)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及信用档案管理情况; (4)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情况; (5)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和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等情况; (6)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等情况; (7)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情况。 三、 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以自然资源部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为依托,通过信息归集实施后台式检查为主。除已有明确线索可开展实地检查外,一般不上门检查,不干扰单位和个人依法正常从业活动。 省自然资源厅依托自然资源部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系统,建立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及其专业评估师名录库、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名录库根据变动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监督检查人员一般由自然资源系统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人员名单上传至自然资源部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系统,向社会公开。根据需要,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可吸收外部土地估价行业专家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 监督检查要保证必要的覆盖面,按照每年一次,每次抽查按各类被抽查对象的2%-5%比例确定。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项目或地区,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于重大问题或舆情反应的热点问题,可以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监督检查人员。对于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等成果类检查,可根据需要委托技术支撑单位或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承办单位按行业技术标准具体实施。 四、 检查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年度监督检查事项清单。结合自然资源部年度行业监督检查重点内容和我省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抽查对象按照2%-5%的比例,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产生。 (二)确定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选确定,也可根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参与。检查人员人数应为3人(含)以上的单数,可视检查对象数量进行分组,但每组不少于3人。检查人员应签订廉政与保密承诺,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及时回避。检查人员因回避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补充抽选递补检查人员。 (三)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通过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相关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以及社会监督平台等进行信息归集,实施后台式检查。有明确线索的,可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取证,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单位,做好受检准备。 (四)提出处理意见。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土地估价技术标准等,对被抽查对象的抽查情况编制监督检查报告,提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提出行政处罚、纳入异常名单、黑名单等的建议,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结果公布与运用。监督检查结论应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上传至自然资源部全国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系统。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 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监督检查人员要签订廉政与保密承诺,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过程要做到全程记录、证据完整、合理合法、责任可溯,实现公平公正监督,阳光透明检查。 (二)加强信息反馈。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不动产登记代理与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要求配合做好土地估价行业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将各自工作中掌握的重点问题与有关线索及时反馈至省自然资源厅。 (三)强化结果运用。省自然资源厅将综合监督检查结果和行业监管情况,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机制,对诚信执业土地估价机构,给与一定年限的免检待遇。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自然资源相关政府采购业务时,应将机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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