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郑某几年前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开办食品加工厂,2019年8月租期届满。郑某欲续租,在与村委接洽之前,黄某(当地地痞、有前科)找到郑某,恐吓其续租厂房需缴纳10万元“续租保证金”,否则生意会做不安生,郑某为此感到慌张和焦虑,于是向村干部季某反映情况,得到答复是确需缴纳保证金,郑某发出“外来人生意难做”的感叹。原来,黄某事先与季某已通谋。见郑某对续租一事不置可否,黄某再次对其威逼利诱,加之季某从中斡旋,郑某暗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花钱买平安”,遂与黄某协商缴纳8万元续租保证金,并签订续租合同。事后,黄、季二人将8万元对半均分。
【分歧】
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遭受财产损失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应如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关键在于被害人郑某处分8万元财物时所持的主观心理:若是基于黄、季二人共谋的欺骗行为而处分财物,则认定诈骗罪;若是基于黄某多次恐吓或威胁等恶害通告而处分财物,则认定敲诈勒索罪。
首先,被告人黄某所说的“续租保证金”本是一个虚构的事实,季某对该事实真相加以隐瞒,二人此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次,被告人黄某一直以恐吓、威胁等恶害通告的方式给郑某施压,郑某为此感到慌张和焦虑,并发出“外来人生意难做”的感慨,最终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花钱买平安”的心态缴纳了8万元“续租保证金”,此情形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由此观之,被害人郑某虽受到了被告人“欺骗”和“恐吓”的双重影响,产生了认识错误及恐惧心理,但“恐惧”程度明显高于“受骗”程度,甚至可能已经识破了两被告人的“骗局”,但为了能平安长久的在此地开厂做生意而选择忍气吞声,花钱买平安。
综上,笔者更倾向于郑某处分8万元财物时所持的主观心理是“基于多次恐吓或威胁等恶害通告”,进而认定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是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