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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租了,不告而别可不行

发布日期:[2020-6-30]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赵某通过某中介公司的介绍,承租了一套高层房屋,房屋租赁自2017年7月16日至2020年6月27日。2019年4月,赵某因漏水与楼下邻居发生冲突,在中介公司的主持下,双方协商后由赵某赔偿楼下邻居3000元。

然而赵某主张其被迫赔偿了楼下业主3000元,而中介公司亦参与了胁迫行为,现其安全无法保障,赵某自2019年5月14日从承租房屋内搬出,未告知中介公司。
此后,中介公司在了解状况后,与赵某进行沟通,2019年8月1日双方正式办理退租手续。赵某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其自2019年5月14日起的租金、押金以及赔偿违约金及赵某支付给楼下邻居的3000元赔偿金,并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支持其上述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搬离房屋是因为其与楼下邻居的邻里纠纷,中介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赵某于2019年8月1日与中介公司协商后办理退租交接手续,赵某要求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此外,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介公司存在参与胁迫的行为,故对赵某要求中介公司支付3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一审法院仅支持赵某退还押金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仍然坚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未就其受威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其搬离房屋时亦未告知中介公司,双方办理交接手续,视为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了一致,故中介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据此,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赵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守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妥善协商

提前告知

保留证据

首先,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与左邻右舍产生矛盾,难以成为主张出租方违约的理由,遇有此类情况,应妥善化解矛盾;无法化解的,可以与出租方就解除合同进行协商。
其次,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告知对方解除后果或者与对方进行协商沟通。
最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保留相应证据,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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