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棚户区改造项目代建协议书》中政府选定的投资人作为发包方应承担向施工单位或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负责回购的政府部门不是发包人不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相 关 案 例
丁学虎、马晓军、宁夏瑞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川望远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26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一、关于丁学虎、马晓军与吉运公司的关系问题。首先,丁学虎、马晓军与吉运公司之间未就涉案工程单独签订协议,吉运公司并不认可丁学虎、马晓军挂靠关系的主张,原判决依据涉案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以及丁学虎、马晓军并未以吉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瑞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从而认定双方系非法转包关系并无不当。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非法转包关系项下实际施工人可同时向发包人和转包人主张权利。在挂靠关系项下,被借用资质方即被挂靠方欠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定,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故原判决有关丁学虎、马晓军与吉运公司之间关系的认定更有利于保护丁学虎、马晓军实现债权。 二、关于工程造价的合同依据问题。本案不同当事人之间就涉案工程建设签订了多份合同,分别为2014年4月11日永宁县人民政府与瑞信公司签订的《永宁县陆坊小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移交合同》、2014年7月3日瑞信公司与吉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2014年12月26日吉运公司与望远管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12月26日望远管委会与瑞信公司、吉运公司签订的《永宁县陆坊小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代建协议书》。从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看,涉案工程系由永宁县人民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瑞信公司是由政府确定的投资人并由其选择了施工单位吉运公司,项目完成后由政府进行回购,望远管委会则代理政府进行项目回购的具体事宜。可见,瑞信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吉运公司是承包人,丁学虎、马晓军则是涉案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4年7月3日《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由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的,丁学虎、马晓军等人则是以吉运公司委托代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在该合同上签字,但并未参与其余合同的签订。因此,原判决认定2014年7月3日《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应作为涉案工程造价的依据并无不当,丁学虎、马晓军主张以2014年12月26日合同及协议书的约定计算涉案工程价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望远管委会是否应当向丁学虎、马晓军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望远管委会系事业单位,在本案中具体实施永宁县人民政府承诺的项目回购事宜,其并非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丁学虎、马晓军没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丁学虎、马晓军主张望远管委会系涉案工程的共同发包人并应与瑞信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