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比例原则是规范公权运作的最基本法律原则。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发轫于19世纪初的德国行政法学。最初,该原则主要用于限制警察权力,但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延展,比例原则逐渐开始应用于各类行政执法领域。在行政法领域,比例原则是判断行政权力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重要原则。
比例原则的核心要义是,“公权力不仅应当在合法层面上运行,也应当恪守合理性要求,避免公权力过度适用而侵蚀公民合法权利”。因此,比例原则具体包含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适当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的达成。
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三是均衡原则。即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在现代法治国家,比例原则已经逐渐成为一项公认的法治原则,并呈现出适用地域普遍化、适用领域普遍化的态势。而且,作为现代法治国家至关重要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比例原则的适用也早已突破行政法领域并广泛运用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公法领域。
在2019年廷布斯案(TIMBS v.INDIANA)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将比例原则适用于没收财产程序,并判决指出,在轻罪案件中,没收犯罪工具必须合乎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廷布斯诉印第安纳州案的案情非常简单:廷布斯因吸食并贩卖毒品(仅贩卖价值几百美元的毒品,即被警方抓获)以及共谋盗窃等犯罪行为受到指控。廷布斯在印第安纳州法院作有罪答辩。根据初审判决,廷布斯被判处一年居家监禁、五年缓刑,并要求其支付罚款及诉讼费1203美元。很显然,该案就是一起普通的轻罪案件,处刑不重,判决也不存在任何争议。
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印第安纳州警方在逮捕廷布斯时,还以“犯罪工具”为由要求没收廷布斯价值4.2万美元的汽车——因为廷布斯将该车作为贩运毒品的工具。初审法院就刑事部分作出判决后,专门就印第安纳州罚没廷布斯汽车的请求举行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中,初审法院虽然认可了该汽车属于“犯罪工具”,但同时认为,该车价值4万多美元,而根据该案犯罪指控,对廷布斯最高只能处以1万美元罚款。初审法院认为,根据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过高罚款条款”的规定,没收被告人的汽车与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格格不入,有违比例原则。
基于此,初审法院拒绝了控方要求没收廷布斯汽车的请求。之后,印第安纳州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判决。但令人意外的是,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撤销了初审法院的裁决,并认为,宪法第八修正案仅适用于联邦政府,对于各州并无法律约束力。
针对该案的没收问题,廷布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并获准上诉许可。2019年2月20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9∶0的投票结果就廷布斯诉印第安纳州案作出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致认为,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各州,本案的没收行为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八修正案关于禁止过高罚款的规定。
在该案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指出,1791年之前,包括第八修正案在内的前十条修正案(即所谓的“权利法案”)确实仅适用于联邦政府。但自南北战争以后,联邦宪法修正案发生了根本性变革。通过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将权利法案的绝大多数内容应用于各州。其中,第八修正案中的禁止“过高罚款条款”早已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规定适用于各州。因此,该项规定对于各州具有拘束力。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以该条例不适用于各州为由撤销初审法院判决违宪。
观察本案各级法院的司法判决,可以发现,在本案中,涉及到两个层面的比例原则:
一是司法裁判层面的比例原则。即在关于是否没收犯罪工具的裁判中,初审法院通过权衡廷布斯的犯罪行为与没收廷布斯汽车的重大财产利益,判决指出,“没收汽车的行政行为与罪行严重程度不符,背离比例原则,应当作出予以否定的裁决”。
二是第八修正案禁止“过度罚款条款”所蕴含的比例原则。在该案判决中,为论证第八修正案条款的重要意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惜笔墨,援引了大量先例,甚至一直上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的相关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强调指出,“禁止过高罚款乃美国公民的一项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且此种权利自美国诞生之日起便已存在;该项规定对美国各州具有应然的法律拘束力”。
以该案为契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再次重申,第八修正案关于禁止“过高罚款条款”乃法律正当程序条款的应有之义;据此,美国各州在刑事没收财产时,必须遵循第八修正案的宪法要求,必须合乎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