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评案说法 政策法规 合同范本
房地产资讯 专业团队 相关法务 律 师 实 务 蓝天案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搜索
联系我们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    真:0538-8298362
网  址:
www.lantian-law-2.com.cn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律师荣誉

老屋拆迁纠纷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0-6-13]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基本案情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越来越多的拆迁纠纷开始涌现。近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老旧房屋拆迁引发的继承纠纷,成功化解了一家人之间的矛盾。


老人王氏早年丧偶,独自抚养二男二女成人,其名下有自建房屋若干,并全部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王氏因病离世后,次子李某一直居住在该老屋内,后因年久失修,李某对原有住宅进行翻新扩建,形成了规模远大于旧有房屋的建筑格局,也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登记使用人为李某。


2019年,该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安置房屋及多余拆迁补偿款均被李某独自领取。四子女因继承事宜协商不成,其余三人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对争议房屋拆迁所得利益进行法定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王氏生前建造的房屋已经取得不动产登记,应属于其个人财产,该房屋在其离世时未予继承分割,李某将原有房屋翻新扩建并不能改变房屋产权归属,且物权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因此,拆迁房屋中原本属于王氏的部分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但李某在翻建老房时支出的费用以及扩建部分的房屋补偿款仍属于其个人。


其次,获取大于原房产面积部分补偿费用的前提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如未办证则不予补偿,故该部分补偿款应属被告李某所有。装潢、附属物等补偿系针对新建后的房屋,不应作为遗产分割;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住改非”等费用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亦不宜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至于拆迁部门在向李某交割房屋时支付的提前交房奖、签约交房奖、附属物一次性补助等费用,则由法院依照王氏和李某财产所占拆迁房屋补偿款的比例予以分配。


最后,考虑到李某在老人生病期间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老人去世后也是由李某主持、操办了丧葬事宜,且被继承房屋此后一直都由李某保管、修缮,法院酌情认定李某可在继承王氏遗产时适当予以多分。


综上,法院判决安置房屋及拆迁补偿款仍归李某所有,由李某向三名原告进行经济补偿。判决发出后,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法官说法:


老房拆迁纠纷往往伴随着较为频繁的房地变动历史,同时还可能牵涉人口流动、户籍变迁及传统观念等其他问题。一方面,对于因待拆迁房屋引发的分家析产或继承纠纷,谋求独占拆迁收益很容易在之后引发激烈的家庭矛盾,因而利害相关人不应忽略甚至故意躲避前期的沟通协调工作;另一方面,在处理已经形成既定局面的拆迁纠纷时,为防止因强行分割已交付的安置房屋从而改变现状并使问题复杂化,由利益既得者采取经济补偿措施通常是矛盾较小的替代方法,也有助于修复已经出现裂痕的家庭关系。


本案中,老人子女的身份已经保证了原、被告双方的继承地位,如果因为房屋拆迁所得的具体分配问题而动摇了家庭和睦的根基,将是令人惋惜的。在家事纠纷中注重修复乃至重建亲情关系,不仅是当事人应当思考的问题,也是家事审判应当努力的方向。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管理入口  您当前是第7491119位访客
诺盾网络 网站优化专家 金蝶软件 诺盾网络 智仁管理软件 泰安智仁软件公司 智仁软件 泰安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 泰安深度网络 深度教育

  鲁ICP备37090202000136号 鲁ICP备09075619号-2

扫二维码,
关注蓝天律师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