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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可查单位银行帐户,银行不协助可处罚!

发布日期:[2020-6-12]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中国银保监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23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有权依法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银行账户,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被查询的银行账户包括相关单位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账户。查询内容包括相关单位开户销户信息、账户余额、资金往来及日期、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等。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查询工作,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开展查询工作。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要查询异地相关单位银行账户时,可赴异地依法直接查询,也可委托相关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受委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行查询任务时,应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委托函。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执行查询任务时,可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行、支行、营业部等提出查询要求,开展查询工作不得少于两名劳动保障监察员,并应当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和《查询单位银行账户通知书》(见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查询工作。可及时反馈的,应于收到《查询单位银行账户通知书》当日完成查询并反馈;需要进一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的,原则上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并反馈。对于因技术条件、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说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尽快完成查询反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填写《查询单位银行账户回执》(见附件2),如实提供查询结果和相关资料并加盖印章,不得拖延、推诿或者隐匿。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能提供被查询单位准确账户名称或账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协助查询,确实无法查询到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应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内容和相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查询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执行查询任务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进行查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未依法协助开展查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九、各银保监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加强沟通配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查询工作机制,确保查询工作依法顺利开展。对查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保监会法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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