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评案说法 政策法规 合同范本
房地产资讯 专业团队 相关法务 律 师 实 务 蓝天案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搜索
房产法规
建设工程法规
土地法规
联系我们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    真:0538-8298362
网  址:
www.lantian-law-2.com.cn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国家环保局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0-5-28]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日期 1998年02月18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环发〔1998〕104号
施行日期 1998年02月18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请示》(渝环发[1998]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该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 某种建筑施工作业是否属于生产工艺要求必须夜间连续作业,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报环保部门认定。

二、 某项建筑施工是否用于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特殊需要”,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作为判断依据。

三、 有权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证明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授权的主管部门。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管理入口  您当前是第7487491位访客
诺盾网络 网站优化专家 金蝶软件 诺盾网络 智仁管理软件 泰安智仁软件公司 智仁软件 泰安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 泰安深度网络 深度教育

  鲁ICP备37090202000136号 鲁ICP备09075619号-2

扫二维码,
关注蓝天律师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