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评案说法 政策法规 合同范本
房地产资讯 专业团队 相关法务 律 师 实 务 蓝天案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搜索
联系我们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    真:0538-8298362
网  址:
www.lantian-law-2.com.cn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律师荣誉

2020年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误工费用发布了

发布日期:[2020-5-28]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发布的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501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资标准为90501(元)÷12月)÷21.75(月计(数)计346,75元。

相关规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民诉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人作证的费用包括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所谓必要费用,是指维持证人正常生活状态和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所应当支出的费用。本条确定这种包含交通、住宿、就餐等内容的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和补贴标准计算,主要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差旅和补贴标准有明确规定,依这种标准计算简便易行;且该标准在社会中处于中游,不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况,有关证人的误工损失,依本条规定,应当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标准来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
    201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5月15日发布的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2019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501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日平均资标准为90501(元)÷12(月)÷21.75(月计薪天数)=346,75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最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为346.75元。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管理入口  您当前是第7494015位访客
诺盾网络 网站优化专家 金蝶软件 诺盾网络 智仁管理软件 泰安智仁软件公司 智仁软件 泰安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 泰安深度网络 深度教育

  鲁ICP备37090202000136号 鲁ICP备09075619号-2

扫二维码,
关注蓝天律师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