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28年前曾花33万元在深圳购房,如今房价涨到了600万,再找回去发现房内已有人居住。由于这套房子多年间未办理房产证,张女士在要回房子的过程中遇到了些麻烦。
目前,这一事件有了最新进展,现住户称房子是20万购买,卖方在办证期间失联。自己也是受害者,现在愿意腾房,但希望原房主补偿20万元装修费。原房主亲属则拒绝赔偿,并限期搬离。
(“遗忘”28年房产现住户称买房被骗,腾房希望补偿20万装修款)
5月20日,现住户和原房主亲属进行了当面协商。
现住户林先生称,房子是父亲花20万元从别人手里购买的,卖房者当时承诺先办理水电,再办房产证,但是在办房产证的时候对方失联了。
现在林先生承认房子是张女士的,但是他提出一个要求:当初为了装修房子前后花了20万元,希望原房主张女士能够补偿这笔装修费。
对此,原房主张女士的亲属则明确表示拒绝赔偿装修款。他说,“(林先生)他说房子也是找别人买的,被别人骗了。资料都不拿出来,你就凭口说,我怎么相信你是被别人骗了?他要补偿(装修费)我们不可能答应,你要补偿我就要房租,很简单。我还要起诉你,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这名亲属还透露说,原开发商宝安集团的房屋买卖的留底资料也找到了,在一个星期之内就有可能把房产证办下来。“我们给到他6月6号最迟(搬出时间)。”(以上转自梨视频)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房屋买卖即使办理房产权属证件的重要性。现实生活中,一般购房者从开发商处买了房产之后,立即办理了交接手续进行了入住,轻易不会发生被他人抢占的问题。但是,也不排除自己买的房屋被开发商又卖了他人的情况,即所谓的“一房两卖”问题,较为普遍的是,开发商将建设的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在出卖给购房者之前或之后,抵押给了银行或其他债权人,让购房者陷入了法律纠纷。 律师分析,这个案件中,现住户是否能够获得装修赔偿的关键是看,他究竟是从何处获得的房屋,而张女士能够取回房产,关键也是看,当初从开发商购买房屋之后,是否办理了房屋的交接手续。
根据最高法院处理没有产权证明房产权属的司法解释观点,购房人支付房屋全部价款并已实际占有,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购房人对此并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该房产。若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购房人即使取得期房钥匙也不能产生实际占有房屋的法律效果,则法院可以对该房屋进行查封。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根据以上规定,这个案例中,张女士与林先生关于这个房子究竟属于谁,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具体不了解这个案件的内情,,如果林先生也是从开发商手里购得房屋,并且已经装修入住,房屋未必就是张女士的,更不用说要求别人搬离了。归根结底,还是没有办理房产证件惹的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