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并未表明是赠与夫妻二人,婚后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且父母尚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该房屋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所有权——王靖晶诉吴松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前一方父母以该方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付定金及首付款,并未表明是赠与其夫妻二人,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在该方个人名下,且该方父母尚为该房屋偿还房贷,该房屋仍应认定为父母对个人的赠与,涉案房屋为个人财产,夫妻另一方无权主张。
案号:(2011)龙民初字第472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2辑 (总第80辑)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父母对子女个人赠与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主张所有权——赵女士诉董亮、董志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本案要旨:涉案房屋在性质上属于债务人对夫妻一方及其父所承揽建筑工程的抵价款,其父将房屋部分产权赠与给子女,属于对夫妻一方个人的赠与行为,虽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该房屋部分所有权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有权处分所占房屋份额,另一方无权主张。
来源:河南法院网 2013年02月19日
3.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个人财产中的房屋所有权对生活困难者提供帮助——仲某诉熊某某1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自己的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应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生活困难,没有住处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在一方已经另有住房且不支付共有房屋折价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方个人财产中的房屋以经济帮助的形式判决归另一方所有。
案号:(2011)宿中民终字第119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房屋居住权或其他住房保障对生活困难者提供帮助——罗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离婚时一方没有正式工作,另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房屋居住权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考虑到生活困难者的日后生活,可以判决有能力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在生活困难一方无房屋住时,提供住房及负担一定时期的租赁费用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