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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与影响

发布日期:[2020-5-10]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以及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和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它是现代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手段。这是因为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是在黑暗中进行的肮脏交易,所以,担心腐败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一直是腐败分子的心病。

  舆论监督具有事实公开、传播快速、影响广泛、揭露深刻、导向明显、处置及时等特性和优势,能够迅速将人们的注意力聚焦,形成巨大的社会压力,引起政府高度关注,迫使司法机关秉公办事,对腐败分子及时依法严惩。“不怕你通报,就怕你见报”,就是人们对舆论监督的作用和威力的生动描绘。舆论监督虽然没有强制力,却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极具影响力。

  越南媒体深入揭露“张文甘”黑社会犯罪团伙的罪行,严厉谴责一些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为查处案件提供了强大的舆论支持。在美国,先后发生了尼克松“水门事件”和克林顿绯闻案,新闻舆论在披露这些事件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美国媒体舆论监督的“得意之作”。英国“伊拉克门”中的“凯利自杀事件”尽管是一场悲剧,但从中也可以看到媒体对政府监督的威力所在。媒体披露叶利钦家族腐败问题,也使这位著名政治家的威望受损。德国最大的在野党——基督教民主联盟接受了一家武器公司捐赠的丑闻,尽管在8年之后才被媒体揭露出来,但此事仍迫使科尔辞去了该党名誉主席的职务。20世纪90年代,在法国售台潜艇过程中,当时的外交部长迪马接受了贿赂,后被媒体揭露,身为法国第五号人物的迪马不得不辞去国家宪法委员会主席的职务。

  在许多国家,舆论监督已经成为揭露丑闻的主要手段之一,而且政府高级官员一旦卷入丑闻,就面临辞职和蹲监狱的厄运。同时,新闻界同行之间激烈的竞争,也迫使它们为争取读者和听众、观众,而千方百计地调查政府高官的活动,一旦发现任何不轨行为的蛛丝马迹,便穷追不舍,使政府官员很难长期营私舞弊而又不被发现和追究。

“第四种权力”

  新闻舆论在西方被称为除了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各种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虽然有一定的倾向性和明显的阶级性,但都有相对的独立性。国家都从法律和制度上给予新闻媒体“独立、自主报道的权利”。

  泰国宪法规定,除了有损泰国王室形象、煽动反对现政府的报道以外,各媒体享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权。奉行新闻自由的美国,报刊、电视等媒体极尽猜测、窥探、曝光、揭露之能事,使得大大小小的官员都处于众目睽睽的监督之下,一言一行都得十分谨慎小心,其处境可谓很不自由甚至尴尬。美国有一条法则——除非能证明媒体存在着实际的恶意,否则对公职人员的报道即使有不准确的地方,也免受司法追究。因此,官员们只好接受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说三道四、评头论足。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对包括蒙哥马利市在内的一些地方镇压黑人的谴责,蒙哥马利市官员沙利文起诉《纽约时报》构成“诽谤”,一审二审皆裁定该报诽谤罪成立,但最后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前面的判决,为美国媒体对官员和政府的监督提供了法律支持。1972年6月17日,美国总统大选在即,在任总统尼克松的5名亲信潜入华盛顿水门大厦的民主党总部办公室,偷拍文件和安置窃听器,被当场抓获。其后,尼克松极力阻挠媒体对这一事件的调查和报道,甚至威胁吊销《华盛顿邮报》所属公司的营业执照,但该报不为其所阻吓,最终彻底揭开了丑闻。

规范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离开法律的保护,舆论监督的功能就会受到削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样,没有法律的约束,舆论监督也会被滥用。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新闻媒体的行为进行规范。这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如法国、意大利、瑞士、希腊、丹麦等国都有新闻法;另一种是虽未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但有散见于宪法和各种法律中的条文可资援引,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

  总的来看,这些国家的新闻法或其他法律中的有关条文,都体现了保护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新闻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具体管理方式可分为追惩制和预防制。前者是指报纸出版之前,不受任何机关检查或其他约束,只有在出版后,被认定违反法律后才会受到法律制裁;后者指报纸出版前要受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或其他约束,出版后也要受法律的管束。具体包括检查制、保证金制、申请制、注册登记制等。从发展趋势看,多数国家的新闻法或其他法律条文,正在逐步由预防制向追惩制方向转变。

正确处理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就媒体与司法二者关系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反对“舆论干扰司法”,因为它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从而损害法律的权威性,最终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同样,如果媒体的自由与权力受到过多限制,又将影响人们对权力的监督,包括对司法权的监督,如果权力得不到必要的监督,则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英国、美国等国家在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权的运用方面具有独到之处。如哪些属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法律中都有相应规定。这样做便于媒体和司法机关更容易把握其间的界线。另外,在媒体报道过程中,美国往往鼓励新闻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与法庭签署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用以指导媒体的报道,限定报道的范围。这种协议既能有效防止“媒体审判”,同时又能使媒体得到法庭的配合。

保障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知情权

  从各国的实践看,舆论监督的实施效果主要取决于公民的知情权和公共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在有的国家,公民的知情权受到空前的重视,公共权力的运作力求公开,那么舆论监督所受的限制就很少;而在有的国家,公共权力的运作神秘莫测,公民没有或少有知情权,那么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就受到压制。

  新闻立法在确定舆论监督公共权力“度”的时候,许多国家都以有关政务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瑞典是世界上首创信息公开立法的国家。1766年,它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该法后来成为瑞典宪法的一部分。美国国会1966年和1976年分别通过《信息披露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赋予全体国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权和政府官员最小程度的隐私权。其中,《信息披露法》规定,美国的任何一位公民有权看到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所有联邦或州政府的文件,而且实现这种权力无需任何必要的理由和请求。如果政府拒绝向公众出示这些文件,将直接导致司法审查的介入。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均于1982年制定了信息公开法。韩国公共信息公开法于1998年实施,日本情报公开法于2001年4月1日生效。南非是非洲目前惟一已经制定了信息公开法的国家。欧洲大多数国家以及秘鲁、墨西哥等拉美国家也先后制定并公布了信息公开法。

惩罚“不实之诉”

  新闻媒体可能因采访环境、采访手段或时效的限制,在报道中部分内容或某些细节与实际情况有出入,但不会产生伤害的后果,因而在不少国家并不被认定为侵权。如果被曝光者企图通过诉讼来转移公众的视线,达到抵制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就构成恶意“不实之诉”。对于这种滥用起诉权进行恶意“不实之诉”的行为,许多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日本、奥地利、匈牙利等国,都明确规定要处以罚款和令行为人向被告赔偿损失。一些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发展中国家商标、厂商名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就禁止以诉讼威胁竞争对手。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规定对滥用知识产权执行程序的一方,司法当局应当有权责令其对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各国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因国情不同,做法上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之处,取得的效果也有差异。在一般情况下,发达国家媒体常常充当公众的“传声筒”和“排气阀”,传达呼声,宣泄积郁,平衡心理,满足愿望,从而使整个社会心态维持在一个它们所需要的安全值上。而发展中国家媒体具有“晴雨表”和“候风仪”的监测作用,在社会变迁、社会转型和社会现代化进程中,舆论监督以公众的反映、议论、评价和呼吁为表现形式,不断关注和评价社会发展进程,并为这一进程的发展扮演“守望者”的角色。

  从社会监督的角度来看,对于腐败的监督无非是三种途径。一是法制的途径,即严令禁止、违者惩处;二是舆论监督,即造成一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环境;三是内在道德的控制,即主要靠道德、世界观的约束力。在这几种约束中,舆论监督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腐败的事情一般是比较隐蔽的,而舆论监督的特点是无所不在。腐败分子往往是一些控制了部分公共权力的人。要想依靠内在的制度体系遏制腐败,往往会受到掌权的腐败分子的重重阻挠。而舆论监督是跨区域、跨空间的,可以突破这些阻挠。另外,舆论监督的成本也比较低。比如,老百姓要控告一些腐败分子,虽然可以依靠法律手段,但是从起诉立案到一次次的出庭,对于一个普通百姓来说,需要的成本是不低的。相比之下,新闻舆论监督更有利于普通百姓,更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

  在反腐败斗争中,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不可小觑,因为新闻天生具有民主和监督的功能。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很重视报刊的批评监督功能。马克思说:“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当然,舆论监督的威力并不是来自新闻本身,而是来自新闻背后所代表的民意。现代民主政治对权力运作的要求是公共权力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度。人民以其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并监督公共权力的运作,而把二者结合起来的靠的就是公众传媒,靠的就是舆论监督。所以说,舆论监督是一个国家确保公共权力正当行使的重要保障。
来源:浙江廉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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