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9日,周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当日,又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合同书》一份,约定某建筑公司为发展需要使用周某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合同期限内年度使用费为9000元。合同签订后,周某未至某建筑公司处工作,某建筑公司亦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周某支付报酬,仅支付了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证书使用费用,并自2016年8月起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3月。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仲裁委不予支持,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周某虽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周某并未实际到某建筑公司上班,仅是将建造师证书提供给某建筑公司使用。在某建筑公司未实际用工的情况下,周某主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