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出租人主张,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以抗辩承租人有关补偿装饰装修费用的情形。对此情况,法官提醒:
首先,承租人没有义务将装饰装修恢复原状。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出租人根据添附的基本原则已经取得了附和的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已无权对装饰装修物进行处分。在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当然也无权要求承租人替其拆除已为其所有的装饰装修物。
其次,承租人的装饰装修是经出租人同意而为的,不构成承租人对出租人的侵权。尽管装饰装修物可能会对出租人继续行使财产权造成限制,但是这是出租人为了获取租金而付出的代价,是出租人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承租人没有主观上损害侵权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因此不能认定是侵权行为。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反推也可以认定,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出租人不得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行为,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否则租赁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出租人以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为代价借以换取租金,此时装饰装修给其房屋造成的潜在损失已通过获得租金补偿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