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202民初191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5-02
主审法官:邵光东
关键词 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解除
案情摘要 2015年1月1日,原告为出租方,被告李远亮为承租方,续签了对湖北师范大学牛尾巴教职工住宅区门面房屋(经营面积约22.5平方米)的房屋租赁合同,续签约定的租赁期限为一年。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双方仍然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合同。2016年3月17日,原告以书面方式,向承租方发出《告知及承诺书》,告知合同已到期,依据湖北省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定,将于2016年4月底对此门面进行招租。请在三天内退出房屋。被告李远亮向原告交纳租金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8月18日,原告向承租方发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函》告知承租方:湖北师范大学拟对出租房屋进行公开招租,要求承租方及时腾退房屋。2016年10月8日,原告因承租方拒绝腾退房屋而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告是否解除了租赁合同?
裁判要点 原告虽然已经向承租方发出了两份函告,且函告内容明确为要求腾退房屋,仍然不能替代规范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因而不必然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但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权利,且原告为落实相关规章制度以完善其对国有资产规范化管理要求而已经提起了以腾退房屋为目的的诉讼,继续履行合同已成为不可能,为减少诉累,本院确认原告湖北师范大学与被告之间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在2016年11月29日本案开庭庭审之日解除。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