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评案说法 政策法规 合同范本
房地产资讯 专业团队 相关法务 律 师 实 务 蓝天案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搜索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联系我们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    真:0538-8298362
网  址:
www.lantian-law-2.com.cn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安居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0-4-26]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安居房就是以成本价向现代中低收人家庭出售而建造的住房,其销售价格低于成本,是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因此安居房购买5年后方可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安居房的定义

  安居房是指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而建造的住房。它是由国家安排的专项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共建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对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由政府补贴的非赢利性住房。现行深圳安居房制度走在全国前列。根据年规定“购房人可按安居房的成本价购买,也可按职工当年配置公房的价格购买。但差价应由所在单位承担,或由家庭成员各自单位协商承担”。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住房困难的标准,由市房改办规定。安居房设计标准,国家是有所要求的,即不得搞高标准。

  另外安居房与安置房是不同的,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所以在定义上应区分两者性质。

  安居房申请条件

  不同城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不同。例如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深圳户籍;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6、《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7、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对特定群体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作出适当调整。

  【具体请看】:安居型商品房申请条件与申请资料。

  关于安居房的买卖限制

  在签订买卖合同5年后,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5年限制产权期限内,需要转让安居型商品房的实行政府收购制度。具体交易流程如下:

  1、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2、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

  3、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15日。

  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进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5、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选择住房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并将审核合格名单抄送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6、申请人持审核合格意见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10日内,由建设单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7、建设单位办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协助申请人办理政策性房地产证。

  【备注】:以上交易流程仅供参考,具体交易流程依据本地安居房买卖政策执行。

  安居房与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区别

  一、安居房与经济适用房区别:

  1、概念不同。安居型商品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2、成本不同。安居型商品房是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而建设的住房。而经济适用房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一般安居型商品房比经济适用房贵。

  二、安居房与商品房区别:

  1、产权的区别。很多安居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居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政府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

  2、质量上的区别。安居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当然,也有比较负责的或者示范工程之类的,质量相对较好的安居房,但是不多,能碰上算是中彩票了。

  3、交易时间的限制。不少安居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你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管理入口  您当前是第6770705位访客
诺盾网络 网站优化专家 金蝶软件 诺盾网络 智仁管理软件 泰安智仁软件公司 智仁软件 泰安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 泰安深度网络 深度教育

  鲁ICP备37090202000136号 鲁ICP备09075619号-2

扫二维码,
关注蓝天律师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