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锦江会餐饮公司与赛科公司于2012年3月1日签订《长包房租赁合同》。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赛科公司自2013年3月开始出现拖欠租金的情形,经锦江会餐饮公司催告,赛科公司在催告期内仍未将拖欠的租金全部支付锦江会餐饮公司,赛科公司构成违约,锦江汇餐饮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赛科公司的住所地和其实际办公地址均快递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法院据此判决双方租赁合同于2013年10月24日解除,赛科公司向锦江会餐饮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及锦江会餐饮公司将赛科公司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搬离租赁房屋而发生的搬运费及仓库租金,并从公平原则出发,判决锦江会餐饮公司应给予赛科公司适当的装修补偿。
争议焦点 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认定;仓储费用的负担
裁判要点 本案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仅涉及租赁合同常见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的履行、违约行为的认定与合同解除权是否成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日期的确认、违约责任的承担和金额的认定等,还涉及到租赁合同解除后的诸多延伸案件事实,包括合同解除后的房屋腾退义务的履行、腾退责任的承担、腾退成本的认定、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房屋押金折抵租金的认定、装修损失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数额的认定等。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