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是指国家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通过国家设在国境口岸的卫生检疫机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口岸、关口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卫生检疫查检、疾病监测的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其目的是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维护国家卫生主权。在当前世界各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蔓延的情况下,各国都加大了国境卫生检疫的力度。
立法由来
各国关于国境检疫方面的立法由来已久。意大利最先立法创制,英美日等国紧随其后。
1374年,欧洲受到黑死病的疯狂侵袭,意大利首当其冲,为了有效对抗流行性传染病,意大利颁布了第一部检疫规章,在威尼斯建立了世界第一个检疫站,对入境的船只实施在港外抛锚等候40天的行政措施。1710年,英国成立的检疫组织实施了较为完善的检疫办法,随后西欧各国纷纷效仿。18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检疫法》,1966年,由美国法学会起草的《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了传染病控制、患有公共卫生意义疾病的外国人隔离等内容。1880年,日本颁布了《海港虎列刺病传染预防规则》,在对外开放港口设置归地方当局管辖的检疫机构,检查来自霍乱流行地区的船舶。2003年,日本颁布《检疫法》,为现行有效法律。
国际社会共同缔结与国境检疫相关的条约也有较早的历史。
1851年7月23日,奥地利、西班牙、法国、英国、希腊、俄国等11个国家在巴黎举行第一次国际卫生会议,产生了第一个地区性的《国际卫生公约》。1903年、1912年和1926年的第11次、第12次及第13次国际卫生会议,重新制定了新的《国际卫生公约》,对检疫查验、卫生处理等作了明确的要求。
1933年4月12日,德国、美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22个国家在海牙召开会议,签订了第一个《国际航空卫生公约》。该公约在1944年及1946年作过修订,1951年纳入《国际公共卫生条例》之中。
1948年第1届世界卫生大会起草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1951年第4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确立《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的目的是以最大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间的传播,同时又尽可能小地干扰世界交通运输;1969年第22届世界卫生大会对《国际公共卫生条例》进行了修改、充实,并改称为《国际卫生条例》。1973年和1981年先后对《国际卫生条例》进行修改、补充,修改后的条例,强调了流行病学监测和传染病控制,旨在加强流行病学的监测手段在国际间的运用,以尽早发现或扑灭传染源,改善港口、机场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防止媒介扩散,并且鼓励各国卫生当局重视流行病学调查,减少疾病入侵的危险。
1995年,世界卫生大会决定修改《国际卫生条例》,历经10年,于2005年5月23日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国际卫生条例》主要特征如下:体现了全人类共同利益性;与口岸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的兼容性;对空间和时间要求的特殊性;以及较强的专业性。《国际卫生条例》的制定,体现了国际卫生检疫从单纯的隔离留验到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和旅行者的卫生保健经历了多个发展阶段,检疫内容不断延伸,国际检疫法规条款不断修改补充的过程,开辟了人类通过国际卫生立法形式开展国际合作与疾病进行斗争的新纪元。
体制机制
根据所在国情况,各国国境检疫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
多层级管理模式。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在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下设国家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中心,全球移民和检疫部。全球移民和检疫部的宗旨是通过防止传染病的输入、传播和扩散,保护国民在全球范围内的健康。具体工作职责包括:指导、监督医疗检查和治疗,改善移民和难民的健康状况;在机场、海港和陆路边境查找与旅行相关的疾病和外来病原体并作出响应;在旅行之前、期间和之后,为国际旅行者提供重要的健康信息;应对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减缓疾病输入美国及在美国的传播。全球移民和检疫部的工作重点是在入境口岸开展检疫和国境卫生服务,查找与旅行相关的疾病和外来病原体并作出响应,确保美国安全。执行组织是检疫站,分布在美国国际旅客到达最多的20个入境口岸,工作范围覆盖美国所有的入境口岸。工作人员有医生、护士、兽医、技术和数据专家等,他们有权决定病人是否可以进入美国,有权决定应采取哪些措施来防止传染病的蔓延。
单一层级管理模式。主要以日本和韩国为代表。日本厚生省直接管理着17个卫生检疫所,下设14个检疫支所和73个派出机构。日本卫生检疫所主要设在大口岸的城市,支所主要设在重要口岸,派出机构则设在业务较少的口岸。这些卫生检疫机构均属国家行政机关,800余名职工都是国家公务员,办公所需房屋、交通工具、仪器设备、口岸查验设施、人员经费等均由政府提供。韩国在国家福利保健部设立12个检疫所,负责实施出入境船舶、飞机、旅客及货物分类检疫,以防止霍乱、鼠疫、黄热病等传染病传入传出。
航空检疫
作为人员入境的载体,航空器是疫情防控的关键点,各国均制定了严格的航空检疫程序和方法。
受理报告。美国要求国际航班在飞机抵达前,报告旅客或机组人员中的死亡或疾病情况。报告的具体内容为:发热超过48小时(体温超过37.8℃),发热伴有皮肤皮疹、肉眼可见的腺体肿胀、黄疸、持续性咳嗽、持续性呕吐、呼吸困难、颈项强直、意识微弱、不明原因出血、持续性腹泻等症状。
登机检疫。在日本,凡是在来自疫区的飞机上发现有病人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疫情通报,或按厚生省指令要求以及其他因素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登机检疫。登机检疫包括对飞机的卫生监督,对机上配载的食品、饮料、饮用水的检疫检验和货物的卫生检疫查验、卫生处理等。
健康甄别。在日本机场,检疫部门要对来自疫区的旅客颁发两种卡片,一种是质问卡,由旅客自己填报,填好后交检疫所送到郡、道、县府;另一种是健康卡,由旅客自己保存,在到达目的地14日以内有发热、恶寒、发疹、腹泻或呕吐症状时,持此卡就医。
采样分析。在韩国机场,对于来自疫区的飞机,由3至4名检疫官组成检疫巡逻队进行检查。检疫人员要对厕所的废水、饮用水样品和腹泻病人的粪便进行分析。要针对传染病进行预防接种,还要对有潜在危险的飞机部位实施除鼠、除虫工作。
如果在申报人员中发现有传染病症状,要立即进行医学检查,必要时进行血清学快速检测。机场有应对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的隔离设备,可随时调用。
限制旅游。由于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旅客乘坐商业飞机,可能给其他人员带来感染风险,美国检疫机关建议限制他们乘坐商业飞机在美国境内旅行。被列入不予登机名单的旅客,会被纳入公共卫生边境监视记录,如有需要,可以采取适当的公共卫生措施。在执行限制旅行过程中,各部门的职权是:对不予登机者和公共卫生边境监视者由卫生与公共服务部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提出要求,由国土安全部负责实施具体措施。
严肃执法
国境检疫,就个人而言,对触犯法律底线的人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或惩罚措施。就国家而言,必须遵循国际卫生检疫准则,做到宽严适当,不可过度执法。
对个人的管控。在美国,依据公共卫生服务法案,卫生与公共服务部有权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从国外进入以及在各州之间的传播。隔离和检疫具有“警察权力”的功能,如果怀疑或发现传染病,疾病控制中心会发布一项联邦隔离或检疫命令,联邦、州、地方和部族的卫生当局向警察或其他执法人员寻求帮助,以执行公共卫生命令。此外,美国多数州规定,违反隔离令属于刑事犯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下设了违反卫生防疫规则罪。新加坡刑法在危害公共卫生罪条款下设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对涉疫案件的管辖。国境卫生检疫是涉外事务,难免引起国际纠纷。根据《国际卫生条例》规定,每个国家的法院既应通过司法判决纠正卫生检疫机构的违规行为,也可以通过司法判决维持卫生检疫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如果进入本国的外国人(包括个人、交通工具经营者)遭受卫生检疫机构的不法侵害,法院应当提供司法救济,否则要承担“拒绝司法”的责任。当一国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冲突时,应当以《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为准。
检疫结果报告制度。《国际卫生条例》规定,各国卫生主管部门必须向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法定传染疾病的第一个病例或发现的病毒,还要迅速补充有关疫情与采取的预防措施方面的信息。每个缔约国应当在评估公共卫生信息后24小时内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在本国领土内发生的,并有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突发情况的所有事件,以及为应对这些事件所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
对执法强度的把控。世界卫生组织会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就所需的最低核心监测和应对能力向相关国家提供指导。同时,依据临时建议权适时发出建议,临时建议权包括就发生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家和其他国家对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物品、行李或人员采取的卫生防疫措施,并要求各国不得实施超出建议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