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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邕两次入刑浅议古代人治之弊

发布日期:[2020-4-16]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李邕,字泰和,唐朝人,为武氏周朝及开元年间著名书法家,亦工于诗文。因书法、文章、碑刻无一不精,故有“北海三绝”之美誉。李邕擅行书,字形左高右低,笔力舒展遒劲,结构张扬不羁,刘载锡言之“以拗峭胜”;朱履贞论其书法,称“李北海正书笔画遒丽,字形多宽阔不平;其行书横画不平,斯盖英迈超妙,不拘形体耳”;《宣和书谱》评其“初学右将军行法,既得其妙,乃复摆脱旧习,笔力一新。”至于碑铭刻石,魏晋以来都以正书撰写,李邕另辟蹊径,改用行书写碑,开此先河,发行楷写碑志之滥觞。

  学而优则仕,李邕年少成名,曾被召为左拾遗,先后任户部员外郎、括州刺史、北海太守等职,“李北海”、“李括州”之称即由此而来。

  所谓字如其人,苏轼在《唐氏六人书后》中论及书法,“真如立,行如行,草如走”。及清,王澍补充“作字如人然”,“筋、骨、血、肉、精、神、气、脉,八者备而后可为人”。写字即见志,周星莲《临池管见》言:“余谓笔、墨之间,本足觇人气象,书法亦然。”李邕书承“二王”,入乎其内而出乎其外,不拘一格,其人个性亦然,并非谨小慎微、恪守规矩法度之人。其不拘小节,豪爽快意,尤喜交游。因其日日载宴,高朋满座,饮酒书文,骑马打猎,广结名士,后史载“邕素负美名,频被贬斥,皆以邕能文养士”。鬻文获金,李邕与柳公权系唐朝当仁不让之魁首,然李邕养士开销之巨大,令人咋舌。《旧唐书》称其“虽贬职在外,中朝衣冠及天下寺观,多赍持金帛,往求其文。前后所制,凡数百首,受纳馈遗,亦至钜万。时议以为自古鬻文获财,未有如邕者。”照此挥霍尺度,为官及卖文所获之钱财断不够其结交名士,故李邕犯了为官者绝不能碰触的底线——贪匿公款。

  古代对官员清廉之标尺与今有异,但贪污行为始终为严厉打击之对象。追溯至先秦皋陶造律之时,业已规定“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财言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后商周、秦汉一路承袭发展,及至唐代,高宗永徽二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编制《永徽律》,即《唐律疏议》。该律法不仅在首篇《名例律》中对贪污贿赂犯罪作原则性规定,更另辟专章,于第三篇《职制律》,对贪污贿赂犯罪作专门性规定,为历代首创。《职制律》第283条规定:“诸监临主自盗以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本条已有加者,亦累加之。”即官员贪污满五匹处徒刑两年,三十匹即可处绞刑。

  开元十三年,李邕陈州赃污事发,下狱鞫讯,依律其罪当死。其时,有一人唤名许璋,慕李邕才情,上书玄宗,愿以身代死。其上奏疏曰“臣闻明主御宇,舍过举能,取材弃行”,而李邕“学成师范,文堪经国;刚毅忠烈,难不苟免。”李邕贪污所得,是用来“拯孤恤穷,救乏赈惠,积而便散,家无私聚” 。且李邕功勋卓著,“往者张易之用权,人畏其口,而邕折其角;韦氏恃势,言出祸应,而邕挫其锋”,故“邕有大造于我邦家也”。最后,许璋表示,“臣闻生无益于国,不若杀身以明贤”,“臣愿六尺之躯,甘受膏斧,以代邕死。臣之死,所谓落一毛;邕之生,有足照千里。”

  许璋的奏疏,言辞恳切,为后世称颂。玄宗本不欲绞杀李邕,正好借此机免去李邕的死罪,改贬为钦州遵化县尉,孔璋则流配至岭西。

  虽有此死里逃生之经历,然李邕却并未率德改行,太守任满五年后,朝中又有其贪赃的传言。适逢左骁卫兵曹参军柳绩因罪下狱,李林甫负责审讯,查出李邕曾送柳绩一匹马,便借题发挥,称李邕“厚相赂遗”,并将时年已七十高龄且任职山东的李邕“就郡决杀”。此为后话。

  尽管为时人所容,但以今日之眼光来审视当初对李邕贪污罪之处罚,不免令人感慨法度之恣意。依前述许璋奏疏之理由,李邕罪不当死,系因如下三点情由:一是李邕虽言行失当,但极具才能,玄宗作为明主应惜才爱才;二是李邕贪污所得赃款并未私用,而是用来赈济穷苦之人;三是李邕曾有功于朝廷,故应免其死罪。当下我国反腐力度不减,公职人员作风清廉亦是党纪政纪之要求,而对于贪污等职务犯罪的刑事处罚,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若将李邕贪污一事置于今日,审视许璋所举之理由,第一点李邕极富才学显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的情形;第二点对赃款的使用,若能证实属实情,或可以认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第三点则是用来证明李邕曾有重大立功表现,即其曾对朝廷作出过重大贡献。如此看来,玄宗免李邕死刑而将之降职,亦有相当之“法律”依据了。然皇权社会系人治而非法治,虽有律令统一社会规则,但适用与否、裁量尺度均由人作最后的定夺。一如玄宗并未细究李邕所匿之公款是否真的毫无私用,而如《旧唐书》记载,“邕性豪侈,不拘细行,所在纵求财货,驰猎自恣”,即李邕生活奢侈,不仅贪污,还多有受贿的行为;而其后致李邕之死所定的贿赂柳绩的罪名,是否确有其事,也未详查,后世普遍认为此为李林甫的政治迫害。在一个依托人治而非法治的历史时代,不管律令规范是否详尽,定罪、上刑,全凭君王一念。

  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封建时代,倡导“德治”,是一种贤人政治的思想主张,本质上还是立足于人而非法度。孔子说:“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故失之者死,得之者生。”单从制度而言,并不能够简单地以优劣来断言。一如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的分析,人治最大的问题并不在于任何统治者都可能犯错,而在于人治不具有持久性,无法作为一项固定的、长期治国的手段。统治者会更替,即使真能遇上贤能的人来治理国家,其任期、寿命有限,无法保证制度、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因此,不管我们多么推崇《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抑或推而广之,称自汉代以降及至清朝的整个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社会是“外儒内法”,也应正视一点:有法律并不等同于依规则治理社会的“法治”。或者可以说,中国古代或有“法制”,但未曾出现“法治”。

  李邕之活,在于唐朝系人治而非法治;而李邕之死,同样基于此。当生命、财产等一切权利均仰仗于统治者的鼻息,内心的安定又从何谈起?李邕卒时,杜甫泣涕曰:“坡陀青州血,羌没汶阳瘗。”这既是李邕个人的悲剧,亦是一个时代的悲剧。推古及今,在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当代,不得不感慨如今的我们正生逢其时。

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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