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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3-29]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4月30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泰审批发〔2019〕7号
施行日期 2019年04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就做好我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 职责范围

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规定,我市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二、 审查批复

(一)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承诺容缺办理,并对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提前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由7项压减至以下3项:

1、建设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表、报审表;

2、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规划手续或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求、规划审查意见、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文件等)。

(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特性,从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组成专家技术审查委员会。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提报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建议,讨论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三)批复。建设单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报专家审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受理之日由2个工作日变更为1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三、 有关要求

1、设计文件编制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加强协调配合,根据专家意见补充、修改和完善设计文件,并在施工图设计中加以落实。

2、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准则。

3、县(市、区)申报初步设计审查,可采取网上申报或邮寄送达方式办理。

本细则由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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