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首     页 房产法务 土地法务 建设工程法务 评案说法 政策法规 合同范本
房地产资讯 专业团队 相关法务 律 师 实 务 蓝天案例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搜索
联系我们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    真:0538-8298362
网  址:
www.lantian-law-2.com.cn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律师荣誉

买卖房屋,来看看契税那些事儿

发布日期:[2020-3-23]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一.征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 契税的征税对象



在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

一、我没有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只是因为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把房屋抵债给我取得的房子,是不是不用缴纳契税啦?


答:不可以,以房屋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二、房产作投资或入股,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要。以房产作投资或入股,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市场公允价值缴纳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三、我继承得到的房子,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作为法定继承不征契税,但是非法定继承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税率、计税依据

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税对象

纳税人

计税依据

(不含增值税)

税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受让方

成交价格

3%~5%的幅度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幅度内确定(福建省规定为3%)


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

买方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受赠方

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付出

差价方

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总结一下:大多数情况是由承受方根据交易价格来计算,但是针对赠与情况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来核定;若是交换房屋且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按差额缴纳!


 

三、税收优惠:大家关心的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来了!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公有住房(含按政策经批准的集资房、房改房)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2、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4、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不含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5、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不含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住房),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打印此页】 【顶部】【关闭】  
  版权所有: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118号望山大厦4楼   咨询电话:0538-6316800 0538-8226587 传真:0538-8298362 管理入口  您当前是第7490872位访客
诺盾网络 网站优化专家 金蝶软件 诺盾网络 智仁管理软件 泰安智仁软件公司 智仁软件 泰安深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大青鸟 泰安深度网络 深度教育

  鲁ICP备37090202000136号 鲁ICP备09075619号-2

扫二维码,
关注蓝天律师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