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
被告:上海XM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M公司)。
2010年1月7日,罗某与XM公司签订了27份预售合同,约定罗某向XM公司购买商品房27套。当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1,约定:若XM公司于2010年8月7日前向罗某退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3000万元和补偿费用455万元,预售合同自动解除,否则XM公司按约定向罗某交付房屋。次日,罗某将3000万元转账至XM公司。
2012年8月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2,约定:鉴于XM公司向罗某所借3000万元至今仍未能归还,双方同意履行预售合同,但若XM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罗某支付3250万元,则办理房屋回购手续。2013年11月6日,双方签订回购协议1,约定:XM公司分批支付3655万元的房屋回购款,罗某在收到回购款项后,撤销相应预售合同。之后,XM公司仅成功回购了其中2套房屋。2014年3月5日,双方签订回购协议2,约定:XM公司于2014年3—5月分批支付罗某回购款,如XM公司按期付清,则撤销预售合同。
2014年6月,25套房屋产权核准登记至罗某名下。
罗某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将已出租的2套房屋的租赁合同移至罗某名下,并将2014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的租金交付给罗某。XM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27份协议及其从合同(含预售合同、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回购协议1、回购协议2)无效,并将25套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其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