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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3-5]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1995年12月前,企业甲欠A建筑公司工程价款302万元。后因企业甲债台高筑、经营不善而歇业。为盘活存量资产,企业甲于1997年进行改制,对资产进行了重组,并将资产剥离为不良资产和优质资产。其中,不良资产为4600万元;优质资产为2650万元。优质资产分离出来后,转让给B企业,B企业承担企业甲2650万元的等额债务。之后,B企业以受让的2650万元的优质资产为资本金,注册登记为自己的下属分支机构。企业甲资产重组后,已无责任财产和偿债能力,致使A建筑公司302万元的工程价款不能受偿。对此,陈律师分析认为,B企业的受让,属承担债务式兼并,因此,B企业应当对某企业甲资产重组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这一分析的基础上,陈律师于1998年8月接受A建筑公司的委托,以企业甲和B企业为共同被告,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清偿A建筑公司302万元工程价款和相应滞纳金,A 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受到一审、再审和省高院再审上诉的全面支持。
    诉讼结束后,B企业立即聘请陈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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