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到,不少省、市政府陆续发布的减免租优惠措施,仅明确中小微企业可享有受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对于非国有企业房屋租金减免事项,多规定为“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因此,这类办公用房的租赁合同,是否可以因疫情影响减免租金,尚无政府政策作为明确的指引,下文将加以分析。
因政府采取了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属于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答记者问,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答记者问虽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可以作为抗辩理由,目前江西省高法、江苏省高法等多省市高法均持此观点。)
因此,本次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果因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其界定应严格遵循“三不”原则: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
具体到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的履行而言,如果租赁房屋所属项目因为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被封闭无法使用,导致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无法履行,则承租人可以依据不可抗力法律规定,主张免除房屋受防控措施影响期间的租金。
因政府采取倡导灵活办公方式、延期复工措施,导致租赁面积使用率下降,双方可就租金减免事项予以协商。
除第(一)项列举情况之外,目前大多数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是,由于政府倡导灵活办公方式,以及延期复工措施,部分企业经营活动未正常恢复,办公用房租赁面积使用率下降,客观上,租赁合同并没有得到正常履行。此等情形下,出租人及承租人在探讨租金减免问题时,可以因循以下原则进行协商:
1、评判是否可援引不可抗力原则主张免责。评判的原则是“三不”原则以及是否直接导致租赁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不能。
2、审查租赁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是否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寻求约定的免责或解决方案。
3、如果不能完全满足法定不可抗力免责原则之条件,也缺乏不可抗力条款之合同依据,可考虑是否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或公平原则,从公平正义和权衡利益之角度,寻求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