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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2-24]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20-02-11
  • 发文字号:自然资办函〔2020〕215号
  • 发文机构:自然资源部
  • 实施日期:2020-02-11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类别:土地使用与管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0〕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先行使用土地

      对于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土地,可根据需要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结束后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同时,要做好被占地单位和群众的补偿安置。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科学合理安排用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禁与防控疫情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三、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计划指标挂账使用。地方计划指标不足的,疫情结束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项目用地批准清单,由国家统一核销计划指标。

      四、创新工作方式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正常用地审批中,要根据防控疫情需要,通过开展网上联审等,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等户外要求。要围绕落实好“六稳”工作部署,抓紧做好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持续做好用地保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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