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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2-19]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3年04月23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 2003年07月0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部分市地方税务局请示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合同适用印花税税目税率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是以房产这一特殊商品为标的物的商品销售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签订的应税合同,应按照“购销合同”和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以上规定,自二00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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