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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鹏:古今法律语境下的潘金莲杀夫案

发布日期:[2014-1-30]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西门庆与潘金莲偶遇,看上了她。王婆设计,以做衣服为名,让二人相见。此时的王婆心地还算善良,虽然施展阴谋,却是太公钓鱼,愿者上钩。阴谋里只有和奸没有强奸。王婆说:“若是他(潘金莲)抽身便走时,不成扯住他?此事便休了。”

  按照王婆的“十分光”,潘金莲有十次机会拒绝。潘金莲是个水性杨花、贪图男色的女人。她“看了武松这表人物”,就寻思“我嫁得这等一个,也不枉了为人一世。”“这婆娘也把眼偷睃西门庆,见了这表人物,心中倒有五七分意了。”因此,西门庆和潘金莲是纯粹的通奸行为,没有任何争议。

  通奸在宋代属于犯罪。《宋刑统》说:“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卷26)对女性要求高,歧视。现代中国,通奸已不入罪,仅受道德约束。

  武大郎到王婆家捉奸,被西门庆踢伤。踢中心窝,口里吐血。《宋刑统》说:“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卷21)又说:“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卷23)

  武大郎来时,西门庆的第一反应时钻入床底下躲。在潘金莲的训斥下,他打倒武大郎,夺路而逃。踢中武大郎要害,是因为“武大矮短”,西门庆并非有意的。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武大的伤情大概属于轻伤。西门庆应构成过失伤害罪。此处《宋刑统》有两个缺陷。一,过失罪范围太窄且处罚太轻;二,伤情鉴定标准不客观。

  毒杀武大郎的过程是这样的:王婆出主意,西门庆拿药,潘金莲下手,王婆和潘金莲处理尸体,西门庆收买知情人何九叔。这是共同犯罪,应当区分主从犯。《宋刑统》以“造意”(提出杀人计划)者为主犯。“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卷5)

  在本案中,王婆是主犯。这显然是不科学的,因为西门庆和潘金莲完全可以不听王婆的,王婆既不是他俩的上级,也未给他俩经济利益。现代《刑法》把主犯分两类:组织、领导者和起主要作用的人。本案没有组织、领导者,潘金莲作为主要的执行者,是主犯。西门庆是“帮助犯”,非常明显的从犯。王婆也是从犯。

  《宋刑统》说:“诸谋杀人者,徒二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卷17)“诸以毒药药人及卖者,绞。”(卷18)按照宋朝律法,主犯王婆应判斩刑,从犯潘金莲和西门庆应判绞刑。《宋刑统》还有额外的规定:“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卷17)潘金莲以妻杀夫,应斩。宋朝无“剐”刑。《水浒传》云王婆骑木驴被剐是错误的。《宋刑统》规定立春之后,秋分之前不处决死囚。(卷30)对王婆宣判后立即处死也是错误的。

  武松起诉,县官收取西门庆的贿赂,不予立案。武松决定自己报仇。他连杀潘金莲和西门庆。按照现代法学理论,这属于私力救济,可以理解。然而,武松把潘金莲开胸破肚,掏出心肝五脏。这种行径非常残暴,说明武松有匪气。县官此时又包庇武松,把谋杀改成了斗殴,并且把斗殴的起因归责于潘金莲、西门庆。武松本来应处斩刑,改为了流刑。“刺配二千里”与“脊杖四十”不匹配。

  《宋刑统》没有合理区分故意和过失,判断主从犯的标准不对,歧视女性等。一言以蔽之,古代的律法很不科学。潘金莲主观恶性强,行为残忍,没有理由为她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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