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是指买方与卖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在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能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以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支付条款,第三方未向其付款为由提出抗辩,拒绝向卖方履行付款义务的,应不予支持。
【案情】
2020年4月29日,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与驻马店市大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海公司)就某施工项目总承包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后签订《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大海公司提供该施工项目所需混凝土,按三建公司要求及时送达施工现场。签约合同价为800万元。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三建公司先后四次与大海公司就某施工项目混凝土供应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大海公司继续供应混凝土。
后大海公司起诉主张合同签订后,大海公司开始向三建公司供应混凝土,根据供应的混凝土数额及合同关于付款的约定,三建公司尚欠大海公司混凝土货款633万余元,经大海公司多次催要,三建公司拖延不付,其拖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诉讼中,关于供货情况,双方均认可大海公司已完成全部供货,且供货无质量问题。关于某施工项目施工进度,双方均认可主体结构整体已经于2021年12月17日前封顶,尚未竣工验收。
【裁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大海公司与三建公司签订的《混凝土采购合同》及四份《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大海公司对三建公司就某施工项目的总供货金额应为2030万余元,双方均认可三建公司已付款金额为1190万元。《补充协议4》中双方对货款的付款节点进行了变更,约定主体封顶六个月内支付已结算货款的85%,故三建公司欠付款项为536万余元。现双方均认可某施工项目已经于2021年12月17日前主体结构整体封顶,三建公司至迟应在2022年6月16日前支付该笔欠付款项,但三建公司至今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向大海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遂判决,三建公司支付大海公司货款53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宣判后,三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与大海公司签订的《混凝土采购合同》对合同价款支付条件作出了约定。合同专用条款8.2.(2)条约定,“甲方按上述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是甲方已从业主(建设单位)获得此部分工程款项。因业主(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暂缓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应充分体谅甲方”。但目前业主尚未支付三建公司对应的工程款,三建公司即使需要支付大海公司对应货款也不应当支付利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建公司应在2022年6月16日前支付货款536万余元。现三建公司尚未支付该笔货款,构成违约。大海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三建公司应向大海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因此,三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买卖合同中买方能否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支付条款,以第三方尚未向其支付相应款项为由拒绝向卖方履行付款义务。
1.背靠背支付条款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相悖,增加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虽然民法典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买卖双方可根据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但该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自由,合同条款的约定亦应符合相应的法律原则。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等要素的相对性。实践中,因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支付条款的设定,有些买方会主张其向卖方支付货款需以第三方向其支付货款为前提条件。但该条款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卖方难以得知买方与第三方就支付相应款项内容的约定,亦难以得知买方是否积极行使其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若买方怠于行使向第三方主张相应款项的权利,恶意阻碍付款条件的成就,或者第三方一直拒绝付款,或者买方与第三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则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将陷入无限期不确定状态之中。本案中,三建公司与大海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况且三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系因第三方未及时付款导致其逾期付款,故三建公司以背靠背支付条款提出抗辩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
2.背靠背支付条款与公平原则相悖,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贯穿于民商事活动的全过程。实践中,很多买方常利用其甲方的优势地位,在买卖合同中设置背靠背支付条款。该条款的设定对于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供货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守约方也不可能持续等待。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大海公司完成全部供货且无质量问题,三建公司应当按照《混凝土采购合同》及四份《补充协议》支付货款。三建公司以背靠背支付条款提出抗辩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