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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泰安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2-8]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发文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15年11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5〕12号
施行日期2015年11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1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中央、省关于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意见要求,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做好不动产登记和登记档案衔接移交等工作,12月底前市区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运转,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国家、省、市、县四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实时互联互通,部门间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互通共享,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

二、 主要内容

(一)职责整合。

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的房屋登记职责,市林业局承担的林权登记职责、市农业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整合到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

泰山区、岱岳区所属区林业局承担的林权登记职责一并整合到市国土资源局,不再承担不动产登记职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整合待5年过渡期后,及时划转农业部门相关行政、事业编制及人员。

(二)职责分工。

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2.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3.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为搞好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农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三)机构设置。

1.健全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市国土资源局增设不动产登记管理科,为正科级内设机构。负责市和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泰山景区、徂徕山汶河景区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并对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整合组建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整合市级和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等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经办职责,组建泰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市国土资源局副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待人员划转后另行批复,其中设置泰山分中心、岱岳分中心、泰安高新区分中心,其他综合业务科室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不再设立登记经办机构,仍按行政区域、原登记渠道进行登记。

(四)人员编制和资产经费划转。

按照“编随事走、人编同调”的原则,市级从事房屋登记的事业编制人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提出划转人员名单,经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划转移交。市辖区从事不动产登记的人员,由各区提出划转人员名单,经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划转。人员划转移交范围为2015年10月22日在编在岗人员。划转在编人员按照个人申报、档案审核、公示、划转交接等程序办理。聘用人员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商市国土资源局确定。

人员划转移交后,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涉及的资产、债权债务、财务经费等有关问题,由财政部门在做好清查核算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按规定办理。

三、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要精心组织实施,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打造工作合力。市里建立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牵头,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统筹解决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各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相关工作,确保顺利完成改革任务。改革期间,不动产登记各环节的管理职责仍由原主管部门承担,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改革期间工作有序运行。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

(二)强化协调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全面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市编办和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加强指导和协调,牵头抓好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组织、机构编制、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做好人员划转工作;市财政局会同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做好资产划转和经费保障工作;房产、农业、林业等部门做好相关资料移交、登记系统对接融合等工作。

(三)严格工作程序。要认真梳理各类不动产审批、交易、登记、纠纷调处等政策规定和业务程序,厘清职责边界,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无缝衔接。要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等职责统一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严禁随意拆分,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平台、土地、房产交易服务大厅等资源,合理安排不动产登记工作场所,集中设置不动产业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要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利用好存量登记信息,切实提高登记工作信息化水平。有关部门之间要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方式,实现土地、房屋、林地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部门、单位间能够共享的资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报。加快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社会依法查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继续有效。

(四)明确时间节点。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抓紧开展工作,2015年11月底前完成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工作,人员编制调整配备到位;12月底前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运转,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2016年第一季度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过程中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突击岗位聘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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