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多规合一、闲散宅基地漂移、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尽快应用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成果的建议
全省三调成果已服务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土地卫片执法、督察等各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以及发展改革、审计、水利、生态环境、民政、农业农村等多部门多领域,全力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项工作。2022年3月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三调成果已全面应用于建设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二、 关于闲散宅基地漂移政策的建议
2019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要求各地统筹安排相关资金,综合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历史文化传承等因素,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模式,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助力实现乡村振兴。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在全省征集宅基地盘活利用典型案例,经专家评审确定20个盘活有效、带动明显的案例为我省首批典型,在全省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在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积极指导平度市等5个试点县(市、区)通过流转等方式盘活闲置宅基地和住宅,截至2021年底试点县已流转宅基地868宗,盘活闲置宅基地和住宅494宗,为全省探索了宅基地盘活利用的路径和方法。
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2021年5月25日,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提出:有序开展农村建设用地腾退利用。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农用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空间在保障本村农民安置、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等用地的前提下,节余部分可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进行村内挂钩、村村挂钩、村镇挂钩,在镇域内有偿调剂归并集中利用,统筹用于镇域内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纳入整理复垦范围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指村民依法有偿退出的宅基地,以及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用地,且在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中为建设用地,复垦后集中连片能与周边农用地相连。对于复垦后不能与周边农用地相连的建设用地,可通过自愿平移置换后整理复垦。各地应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以建设用地相对集中、非建设用地连片为目标,积极探索创新平移置换方式,完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格局,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三、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有关建议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明确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自然资源部为落实中央深改委改革任务部署,自2019年底开始,在征求各方意见、深入开展两轮调查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指导意见。经了解,指导意见正在审议过程中。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我省部分县(市、区)积极探索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路径,取得了一定成效。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要求,待国家指导意见出台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总结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模式,为农民建房、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提供土地等要素保障。落实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政策,有序开展农村建设用地腾退利用。待国家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出台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我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