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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房现售要来了?浙江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22-10-9]         来源:泰安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网

近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发布,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

规范审批(备案)部门

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办理现售备案的部门,应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当纠正。

二、

严格土地用途审核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项目,其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或商服用地。对工业地产项目等土地用途不属于住宅用地或商服用地的项目,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现售备案。

三、

合理设定许可规模

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住房供应不足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逐步提高最低预售规模,鼓励开展商品住房现售试点。

四、

规范分割预(销)售

商品房预(销)售的对象单元,应是具备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栋)、层、套(间)等基本单元。

对于因规划设计、结构安全及消防等原因无法封闭、建立固定维护结构的商场等内部开放空间办理商品房分割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除符合有关规定外,经工程规划许可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或(预)测绘报告中应明确各单元的分割界限或有永久性的固定界标,未明确可分割的,应整体预(销)售。

五、

加强抵押情形下的预售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抵押土地上所建商品房预售的书面意见,并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按规定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企业应提供不动产抵押相关信息,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应责任由企业承担。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快建立健全与不动产登记、金融管理、银行等单位(机构)的不动产抵押信息实时共享机制,提升工作成效。

六、

加强特定建筑产权核查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明确为业主共有的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建筑,以及人民防空工程或其他特定功能(用途)的建筑(如无障碍停车位)等不明确是否可售或产权归属的建筑,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

七、

统一证书模板

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备案时,应严格规范填写企业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信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账号信息等内容(见附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时,应通过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取得全省统一的证书编号,并设置唯一的证书编号二维码。

八、

加强信息公开

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备案后,应在官网、官微、浙里办等渠道公布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信息,并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本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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